关于工作的指示(出埃及记20:1-17和21:1-23:9)

圣经注释 / 工作神学项目出品

以色列的“圣约之书”(出24:7)包括十诫或者说Decalogue(字面意思,“话语”,出20:1-17),以及出埃及记21:1-23:19的法令。十诫是普遍性命令,告诉我们做什么不要做什么。法令是一系列的案例法(case laws),将十诫的价值观应用于特定的情况中,采用“如果...那么”的格式。这些律法适用于古代以色列的社交和经济世界。它们不是详尽的法律条文,而是作为样本,提供对最坏的违规行为的限制,并且为处理疑难案件设定法律先例。[1]

Gordon J. Wenham, Exploring the Old Testament, A Guide to the Pentateuch,  vol. 1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8), 71.

十诫(出埃及记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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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是在旧约中神的意愿之至高表达,值得引起我们特别的注意。它们不应被当做数百条律法中最重要的十条,而是整个妥拉的概要。所有妥拉的根据就在十诫中,并且在其中我们应该能够找到所有的律法。当耶稣用“‘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 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这句著名的话总结律法时,他表达了十诫与剩下的律法条文之间本质上的统一性。无论何时,当人们提及十诫的时候,都是指着全部的律法和先知。

十诫与其他律法在本质上的统一性,以及它们在新约中的延续性,邀请我们按照圣经的其他教训将它们广泛应用于今天的工作中。也就是说,当应用十诫时,我们要考虑圣经中旧约和新约的相关章节。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埃及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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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诫提醒我们,妥拉中的所有条目都要是从我们对神的爱出发,变成我们对神的爱的回应。神的爱通过他将以色列人从埃及“为奴之家领出来”,通过神的拯救显明出来(出20:2)。生活中再没有任何其他事,比爱神和渴慕神对我们的爱更值得关注了。如果我们确实觉得有别的事情比爱神更重要,并不是说我们破坏了神的规矩,但是却说明我们跟神没有真正建立关系。我们关心的其他事——无论是钱财、权力、安全、被承认、性或者任何其他事——就成为了我们的神。这个神有它自己与神相悖的诫命,我们在满足这个神的需求时将会不可避免的违反妥拉。只有那些除了耶和华以外没有别神的人才可以想象自己遵守神的律法。

在工作领域,这意味着我们不应让工作或它的需求和成果取代神,成为我们生活中最关心的事情。正如David Gill所说的那样,“永远不要让任何人或任何事情威胁到神在你生活中的中心地位。”​[1] 很多人工作主要是为了挣钱,因此对钱无节制的欲望很可能是与工作有关的、对第一诫命的最常见威胁。耶稣恰恰警告了这个危险。“一个人不能事奉两个主...你们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财利”(太6:24)。但是几乎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都可以被我们的欲望扭曲,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干扰我们对神的爱。很多事业以爱神的名义要成就各种事情——政治权力、财务稳定、专心工作、在同事中的地位或者顶尖的表现,但是因为所用的“手段”变成了目标本身,最后以悲剧收场?举个例子,当被认可的工作比工作的性质更重要的时候,这难道不是一个标志名声已经代替对神的爱成为最关心的问题?

一个实用的试金石是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在工作中对待他人的方式,是否体现出我们对神的爱。“人若说‘我爱神,’却恨他的弟兄,就是说谎话的;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神。爱神的,也当爱弟兄,这是我们从神所受的命令”(约壹4:20-21)。如果我们关心自己超过关心我们的工作伙伴,上级和同工,我们就把自身的需求当做我们的神了。特别的,如果我们当别人是可操纵的事物、要攻克的障碍、满足我们需求的工具,或简单地视为我们身边的中性物体,那么表明我们没有尽心尽性尽意的爱神。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可以开始列出一些与工作有关的、很可能影响我们爱神的行为。违反我们良知的工作。在一个需要伤害他人才能取得成功的机构工作。过长的工作时间,让我们几乎没有时间祷告、敬拜、休息或者采用别的方式加深我们与神的关系。与那些让我们软弱、诱惑我们渐渐不再爱神的人一起工作。在酗酒、滥用药物、暴力、性骚扰、腐败、不尊重、种族主义或其他不人道的地方工作,损坏了我们里面神的形象,也损坏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人里面神的形象。如果我们可以规避工作中的这些危险——即使意味着我们需要找一份新的工作——也是很明智的。如果不可能,我们至少可以知道,在面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帮助和支持来维持我们对神的爱。

David W. Gill, Doing Right: Practicing Ethical Principles (Downers Grove, IL: IVP Books, 2004), 83. Gill’s book contains an extended exegesi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which merits careful attention.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象”(出埃及记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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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诫命提出了偶像崇拜的问题。偶像是我们自己创造出的诸神,这些神全然出自我们,我们甚至觉得可以控制他们。在古时候,偶像崇拜常是敬拜有形的物体。但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信心和信仰。我们最终会把自己的福利和成功寄托在什么东西上面?任何不能满足我们希望的事——即,除神以外的其他事——就是偶像,不管他是不是有形的物体。一家人造了一个偶像,想要操纵神,但是随后却造成自身、社会和经济上的灾难,士师记17-21告诉我们的就是这个令人难忘的故事。

在工作的世界中,谈及钱、声望和权力这些潜在的偶像是普遍现象,而且也是恰当的。本质上这不是拜偶像;事实上,神在世上的创造和救赎要求我们承担某种角色,而这样做或许对我们实现这些角色是必要的。然而若我们以为自己可以完全控制这些东西,或者以为拥有它们就能保证我们的安全和富足,我们就开始落入偶像崇拜中了。同样的事情可能在任何算是成功的元素上发生:努力工作,创造力,风险,财富和其他资源以及有利的环境都可能变成偶像。作为工人,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东西的重要性;但作为神的百姓,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是否已经开始将它们偶像化。通过神的恩典,我们可以克服诱惑,不去崇拜这些本为良善的事物。在任何事情上发展出真正敬虔的智慧和技能,是“为要使你倚靠耶和华”(箴22:19;重点为作者所加)。

偶像崇拜的独特之处在于偶像的人造性。在工作中,偶像崇拜的危险在于我们错误地看待自己的权威、知识和对现实的认识。当我们不再用那些为别人设定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停止听取他人的意见,或者倾轧那些与我们意见不同的人时,难道我们不是开始把自己当作偶像了吗?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出埃及记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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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诫命明文禁止神的百姓“妄称”神的名。这不只局限于“耶和华(YHWH)”这个名字(出3:15),也包括“神”,“耶稣”,“基督”等等在内。但是什么叫妄称呢?当然,它包括诅咒,诽谤和亵渎等不尊重神的做法。但是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错误的把人的作为归在神身上。这个禁令防止我们宣称自己的行为和决定具有神的权威。遗憾的是,某些基督徒似乎相信在工作中跟从神主要是按照自己的理解为神说话,而不是以尊敬的态度待人,为他们的行为负责任。“这是神的旨意……”或者“神因为……而惩罚你”是一些非常危险的说法,一个人若脱离信仰的共同体而这样说话,几乎不可能是正确的说法(帖前5:20-21)。传统的犹太人在说出英文翻译的“神”的时候都会有所保留——他们只用雅威这个名字本身。按照上面的分析,这可能是一种基督徒常常缺少的智慧。如果我们谈论“神”这个词的时候更谨慎,也许我们在宣称自己知道神旨意的时候可以更明智,特别是当我们告诉别人神的旨意如何时更该如此。

第三条诫命也提醒我们,尊重人的名字对神来说也很重要。好的牧羊人“按着名叫自己的羊”(约10:3),同时警告我们如果叫别人“魔利”,则“难免地狱的火”(太5:22)。记住这一点,我们就不应滥用别人的名或用不尊敬的绰号称呼他们。当我们用他人的名字去诅咒、羞辱、压迫、排挤和欺诈他们的时候,就是在滥用别人的名。当我们用别人的名去鼓励、感谢、促进团结和欢迎别人的时候,就是在善用别人的名。尤其当一个人经常被当做无名的、不可见的或不重要的人物时,仅仅了解和说出他/她的名字就是一种祝福。你知道那些帮你倒垃圾的人、接你客服电话的人或为你开巴士的人的名字吗?即便这些名与神的名无关,它们确实和那些按神的形象造的人的名相关。

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出埃及记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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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涉及的问题很复杂,不仅在出埃及记和旧约中如此,在基督教神学和实践中也同样如此。诫命的第一部分要求每七天中的一天停止工作。出埃及记中其他提到安息日的地方还有第16章(关于收集吗哪),出埃及记23:10-12(每七年一个安息年以及每周休息的目的),出埃及记31:12-17(违反的惩罚),以及出埃及记34:21和出埃及记35:1-3。在古代世界中,只有以色列人守安息日。一方面,这对以色列人来说是一个无以伦比的礼物。古代世界没有别的民族享有七天中休息一天的特权。另一方面,它要求对神的供给有非常的信心;因为人们要在六日中完成种庄稼,收获,提水,洗衣服等工作,依靠神的造物谋生。当以色列人一周休息一天时,周围的国家会持续地锻造利剑,羽箭,训练士兵。以色列必须信靠神,不让这一天的休息成为经济和军事上的大灾祸。

今天我们在信靠神上也面临相同的问题。如果我们听从神的诫命,按照神规定的周期来工作和休息,那我们在当今的经济中能够保持竞争力吗?要保住一份工作(或者两份或者三份工作),还要清洁家里,准备饮食,割草坪,洗车,付账单,完成作业,买衣服,难道不需要七天才够吗?或者我们可以信靠神的供应,每七天就休息一天?我们可以花时间去敬拜神、祷告以及和他人聚在一起学习和互相鼓励吗?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总体上会更多产还是减产呢?第四条诫命没有解释神如何可以让我们能够完成这一切。它只是简单的告诉我们七天中要休息一天。

基督徒把休息的那一天改变为主日(礼拜日,基督复活的那一日),但安息日的精髓不是从一周中选出某个特殊的日子(罗14:5-6)。支持安息日的两极实际上是工作和休息的平衡。工作和休息都包含在第四条诫命中。六天的工作和一天的休息一样都是诫命的一部分。虽然很多基督徒都存在让工作侵犯安息日的危险,但也有其他人面临相反的危险,他们逃避工作并且想要过闲散浪费时间的生活。这甚至比忽视安息日更差,因为“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我们需要的是工作和休息的适当节奏,二者加在一起对我们自己、家庭、工人和客人都是好的。这个节奏可以也可以不包括在周日(或周六)的、连续24小时的休息。工作和休息的比例可以根据临时的需要来调整(当今的应用等同于在安息日把牛从井中救出来,参见路加福音14:5),或根据季节来改变休息时间。

如果过量工作是我们的主要危险,我们需要找到一个方法来遵守第四条诫命而不建立一个新的假律法来区分属灵(在主日敬拜)和属世(从周一到周六工作)。如果逃避工作是我们的危险,我们需要学习如何把工作当做服侍神和周围的人的方式,并在工作中找到喜乐和意义(弗4:28)。

“当孝敬父母”(出埃及记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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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孝敬—或不孝敬—父母的方法。在耶稣的时代,法利赛人想要设定一些限制,让别人说自己的好话。但是耶稣指出,遵从这条诫命就要求用工作来奉养父母(可7:9-13)。我们尊重他人的方式是为他们的益处而工作。

对很多人来说,与父母良好的关系是人生的一大喜乐。好好服侍他们是一件开心的事,对他们来说遵从这条诫命很简单。但是当我们觉得为了父母而工作是种负担的时候,这条诫命就成为了我们的试炼。我们或许曾经被他们苦待或忽视。他们可能很有控制欲,总想干预我们的生活。与他们呆在一起或许削弱了我们对自我的感知,我们对配偶的委身(包含在第三条诫命中的责任),甚至是我们与神的关系。即使我们与父母有良好的关系,总会有那样一段时间,因为所需的时间和工作太多,让照顾他们成为了生活主要的负担。如果老化和痴呆开始夺走他们的记忆、能力和善良的天性,照看他们会成为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

然而第五诫命是带有应许的,“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身体力行地孝敬父母给我们带来实际的益处,就是我们在神的国有更长(或是更完满的)的生命。我们无法得知这种情况如何发生,但是神告诉我们可以盼望这个应许,为此我们要信靠神 (参看​第一条诫命).

因为这是一条为了父母的益处而工作的诫命,因此本质上这也是针对工作场所的诫命。我们工作的场所可能是我们挣钱供养他们的地方,也可能是我们帮助他们度过日常生活的地方。二者都是工作。当我们因为可以住在父母身边而选择一份工作,或给父母寄钱,或使用父母带给我们的价值观和天赋,或者完成那些他们教导的重要事情时,我们就是在孝敬他们。当我们限制事业的发展,为了陪伴父母,为他们做清洁做饭,帮他们洗澡和拥抱他们,带他们去他们爱去的地方,消除他们的恐惧时,我们就是在孝敬他们。

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在很多文化中,人们由于父母和家庭的需要而决定做什么工作,而不是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决定和喜好。有的时候基督徒会发现第一条诫命的要求(跟随神的呼召)和第五条诫命互相抵触,这会引起严重的冲突。他们发现自己被逼着做那些父母不理解的艰难选择。甚至耶稣也经历了父母的误解,因为马利亚和约瑟不能理解为什么家人们都离开了耶路撒冷,他却留在殿里(路2:49)。

在工作场合,我们可以帮助别人遵守第五条诫命,自己也可以遵守。我们要记得雇员、顾客、同工、老板、供应商以及其他人也有家庭,于是就可以调整我们的期望以支持他们对家人的尊重。当他人分享或抱怨他们与父母之间的挣扎时,我们应该带着同理心去倾听,以实际行动支持他们(例如与他换班,让他有时间陪伴父母),也许提供从神的观点出发提供参考意见,或者简单地把基督的恩典带给那些觉得自己缺乏良好亲子关系的人。

“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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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第六条诫命在当今的工作场合太有意义了,因为在美国10%与工作相关的命案都是凶杀。[1] 然而,仅仅告诫这篇文章的读者们“不要在工作时谋杀任何人”,似乎不会对这个数据造成多大影响。

但是谋杀并不是工作场所唯一存在的暴力,只不过是其中最极端的一种而已。耶稣说凡动怒的都是违反了第六条诫命(太5:21-22)。正如保罗所说,我们可能无法防止动怒,但我们可以学习怎样应对。“生气却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弗4:26)。于是,第六条诫命对工作最重要的意义可能是,“如果你在工作中生气,需要管理自己的愤怒。”很多雇主、教会、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以及一些非盈利机构都提供愤怒管理的课程和辅导,很好的利用这些资源可能是遵守第六条诫命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

谋杀是故意杀害,但从第六条诫命延伸出的案例表明,我们也有责任去防止非故意的杀害。一个典型的生动案例就是当一头牛(工作牲畜)触死了一个男人或女人是如何处理的问题(出21:28-29)。如果事件是预谋的,牛的主人就要被以谋杀罪论处。换种说法,主人/管理者有责任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这一原则在大多国家都有清楚的立法,并且工作场所的安全性是重要的政府政策、工业界的自我规范,以及各种组织的政策和实践。即使如此,各种工作场所还是可以发现要求或允许工人们在不必要的危险情况下工作的情况。那些有责任规范工作场所、监管工人或监督工序的基督徒需要牢记第六条诫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是所有工作中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Fact Sheet: Workplace Shootings 2010,”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http://www.bls.gov/iif/oshwc/cfoi/osar0014.htm.

“不可奸淫”(出埃及记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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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是最常出现通奸的地方之一,这并不是说奸淫一定出现在工作场所,而是因为通奸常常因工作关系而产生。这条诫命的第一应用是字面意义的应用。已婚的人不应该与配偶以外的人在工作中或因一起工作的缘故而发生性关系。很明显,这条规则排除了卖淫、色情图片、通过性交为人代孕等性职业,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工作的人具有某种程度的自由选择时应当如此。但是,任何侵蚀到婚姻关系的工作都违背了第七条诫命。这样的情况会以各种方式发生。医院、风险创业企业、学术机构和教会,以及凡鼓励同工之间建立坚强的情感纽带,但又缺少合适的支持让他们忠实于自己配偶的工作,都有这种危险。那些需要人保持较长时间肢体接触的工作,或者没有要求同事之间在下班之后保持合理界限的工作,比如长期出差等情况,也存在危险。有些工作让人遭受性骚扰,或者给员工压力,让他们与那些掌权的人发生性行为。有些工作让人自我膨胀或让人容易被引诱,比如名人、运动明星、商业大鳄、政府高层和非常富有的人在工作中可能面临这种危险。有些工作需要长时间(在身体上、精神上或情绪上)离家,从而磨损了夫妻间的连结。这些工作都可能带来危险,因此基督徒应该识别和避免它们,或想法减轻或防御这样的危险。然而,第七诫命的严重性并非源于奸淫乃是非法性行为,而是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神命定的圣约。神创造了丈夫和妻子成为“一体”(创2:24),耶稣在评论第七条诫命的时候也强调了神在婚姻契约中的角色。“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因此,犯奸淫不仅是指与不应该发生性关系的人发生了关系,也是在破坏与主我们的神之间的契约关系。事实上,旧约频繁的使用通奸这个词,以及它所包涵的意象来指拜偶像的行为,而不是谴责奸淫之事。先知们常常把以色列对敬拜独一真神的圣约不忠称为“行淫”或“娼妓”,比如以赛亚57:3, 耶利米3:8, 以西结16:38, 何西阿2:2, 以及其他多处经文。因此,任何破坏对以色列神之信仰的行为就是在象征意义上犯了奸淫,不管它有没有包含非法的性行为在内。对“奸淫”的用法将第一,第二,及第七条诫命统一起来,并且提醒我们:十诫表达了我们与神的唯一契约,而不是某种规则系统最重要的十条规则。

因此,我们应当避开那些要求或引导我们拜偶像或拜别神的工作。很难想象基督徒去做塔罗牌解读者,拜偶像的艺术制作人或音乐制作人,或出版渎神书籍的出版人。基督徒演员可能会发现自己很难表演那些渎神的,反宗教的,或属灵上败坏的角色。我们在生活中所做的一切事,包括工作在内,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强或削弱我们与神的关系;在一生当中,工作所带来的持续压力对我们属灵上的消耗可能是毁灭性的。在我们能够选择的范围内,应当把这个因素纳入我们职业选择的决定中。

奸淫的独特性在于它破坏的契约是我们与神所订立的圣约。但是,岂不是基督徒所做的每一个许诺或协议都暗含着与神的立约吗?保罗劝勉我们说,“无论做甚么,或说话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稣的名,藉着他感谢父神。”(西3:17)。合约、许诺和协议无疑是我们用言语或行为,或二者一起去完成的事情。如果我们都以主耶稣的名义去做,那么就不能说有某些契约因为是与神订立的,因此需要遵守,而另一些契约仅仅是与人订立的,所以不用太在意。我们要遵行所有的协议,并要避免引导他人违背他们的契约。“遵守你的诺言,并且帮助别人遵守他们的”是对第七条诫命在工作中的应用的一个很好的引申。它或者包含在出埃及记20:14本身的陈述中,又或是通过阐释新旧约的教训能够知道的原则。

“不可偷窃”(出埃及记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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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诫命是另外一个以工作为主的诫命。偷窃不是一种适当的工作方式,因为它夺去了受害者的劳动果实。由于大多情况下偷窃的意图是绕过诚实劳动走捷径,因此它也违背了要一周工作六天的诫命。这又一次表明了十诫的内部关联。所以我们可以把它当做是神的话,让我们不要从我们的雇主、同事或一同工作的人处偷窃。

除了抢夺别人,偷窃还有很多形式。任何时候我们从合法拥有者那里不经允许取了有价值的东西,都涉嫌偷窃。挪动资源或资金为私人所用是偷窃。用欺骗去销售、获得市场份额或抬高价格就是偷窃,因为欺骗意味着买家所知的不是真实的情况。 (参看 www.theologyofwork.org真相&欺骗》(Truth and Deception) “吹嘘夸大” (Puffery/Exaggeration)一节关于这个话题更多的讨论(译者注:只有英文)。)同样的,利用人们的恐惧、脆弱、无力或绝望来榨取利润也是一种偷窃,因为人们的决定不是真正出于自愿。违反专利、版权和其他文化财产的律法是偷窃,因为它夺取了所有者根据民法从自己的创造中获得利润的可能。

遗憾的是,似乎很多工作都会利用别人的无知或缺少选择来获利,迫使人做一些他们本不会同意的交易。公司、政府、个人、工会和其他利益关联方可能会用他们的权力去胁迫他人接受不公平的工资、价格、财政条款、工作条件、工作时长或其他因素。虽然我们可能没有抢银行,没有偷窃雇主的财物或入店行窃,但我们很可能参与不公平或不道德的事而剥夺了他人应得的权利。完全不做这样的事情可能很困难,甚至因职业限制而不得不行,但是神仍然呼召我们尽量拒绝这类事情。

 

“不可作假见证”(出埃及记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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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诫命尊重他人的名誉权​。[1] 这在法律程序中,当人们的话语可以描述现实和决定人生的走向时,这条诫命有很准确的应用。司法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进程控制着巨大的权力。操纵它们会削减社会的道德结构,因此构成严重的犯罪。Walter Brueggemann认为,这条诫命指出“公众必须有信心地认为,在某一个舞台上所有的社会现实都将得到可靠的描述和报告,否则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社会生活。”​[2]

尽管第九条诫命采用了法律用语,但它涵盖的范围很广,实际上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的言行绝不应当歪曲他人。对此,Brueggemann再一次给出了真知灼见:

政治家在相互攻讦的竞选中伺机摧毁对方;热衷小道消息的专栏作家言语中充满了诽谤中伤;甚至在基督徒的客厅中,杯觥交错时却让别人的名誉污毁。这是没有不安法律程序而行的、事实上的法庭。在这里可以指控别人;允许道听途说的证据;流言、偏见和诽谤被不加反对地接受。不需要证据,也没有辩护。作为基督徒,我们必须拒绝参与或忍受有人被诋毁和控告,而当事人却不能在场为自己辩护的谈话。任何方式传播小道消息都是错误的,即使伪装成祷告事项或牧养关怀也不行。除了不参与之外,基督徒还有责任制止谣言,劝阻那些到处散播的人。[3]

这样我们可以进一步知道,工作场合的闲言碎语是严重的犯罪。某些流言是与工作无关的隐私,提及这些已经足够邪恶。但是一个员工玷污同事的声誉呢?当被讨论的人不能在当场为自己说话时,我们真的能够得到真相吗?绩效考评又如何呢?有什么样的保障机制可以确保绩效报告的公平精确呢?在更大范围内,市场营销和广告业的运作空间是组织和个人交错的公共领域。为了最好地展示自家产品和服务,我们在什么程度上可以无偏见地指出竞争产品的缺陷和弱点?“你的邻居”的权利中是否可能包括其他公司的权利吗?经济的全球化表明,这条诫命可能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在这个猜想常常被当作事实的世界里,巧言善辩并不一定与真正的事实有太大的关系。神赐这条诫命提醒我们,人们可能不知道我们代替逼人作出的表述精确与否,但是神不会被愚弄。我们最好行事不欺暗室。因为这条诫命,我们知道在任何人面前都应当公义的话。(关于此话题更全面的讨论,​参看www.theologyofwork.org 网站 《真相与欺骗》(Truth and Deception 一文(译者注:只有英文),关于禁止“对你的邻居做假证”的命令是否包括一切形式的说谎和欺骗。)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in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1.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in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848.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2.

“不可贪恋…… 人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记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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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妒和贪婪可能出现在生活中任何方面。因为地位、薪水和权力是我们在工作中与人打交道时花费大量时间处理的日常事务,因此这些情况也会出现在工作中。我们完全应当渴望取得成就、进步或工作中的奖励。但是忌妒不是其中之一。为了不嫉妒别人而拼命工作,追求更高的社会地位也不是办法。

我们特别要注意,在工作我们有时会面临诱惑,以贬损别人的成就为代价错误的夸大我们的成就。解救的方法很简单,虽然有些时候很难做到:承认他人的成就,并且总是给予他们所配得的所有称赞。如果我们能学会为别人的成功欣喜——或至少给予认可,我们就能在工作中斩断忌妒和贪心的血脉。如果我们能学会让我们的成功与别人的成功齐头并进的工作方式,贪心就会被合作代替,而忌妒被团结所代替,这样甚至会更好一些。

明尼苏达州亨内平市Wooddale教会的前任牧师Leith Anderson说,“作为主任牧师,就像我的口袋里有取之不竭的硬币。当我对同工们的好主意表示赞赏,表扬一个志工的工作,或感谢某人的时候,就好像我从口袋里给了他们一个硬币。作为一个领导者,我的工作是把硬币从口袋里放到别人口袋里,表达他人对他们工作的感谢。”​[1]

查看www.theologyofwork.orgProvision and Wealth Overview 中的 "From an Attitude of Discontentment to Contentment" 内容(译者注:只有英文)。

Reported by William Messenger from a conversation with Leith Anderson on October 20, 2004, in Charlotte, NC.

圣约之书中的判例(出埃及记2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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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后,出埃及记记录了一系列的判例。它没有进一步发展出详细的原则,而是给出了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常见的各种情况下应用神的律法之范例。作为判例,它们都属于以色列人日常会遇到的情况。确实,通观摩西五经(妥拉),我们很难将具体的律法和有关的叙事与劝勉剥离开来。判例的以下四个部分对现今的工作尤其适用。

 

奴役或合同制的苦役(出埃及记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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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神把希伯来人从埃及人的奴役中解放出来,但在圣经中神并没有普遍禁止奴隶制。在特定情况下神允许奴隶存在,只要奴隶们被视为社区中拥有完整权利的成员(创17:12),与非奴隶享有同样的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出23:12;申5:14-15;12:12),并且被人道的对待(出21:7,26-27)。 更重要的是,奴隶不会是希伯来人永久的身份,而是为家境困难、若不为奴就要陷入绝望的贫困之人提供的一种自愿的、暂时的避难方式。“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出21:2)。主人若残忍对待奴隶,奴隶就可以立刻得到自由(出21:26-27)。这使得希伯来人的奴隶制更像一种个体间长期的劳动合同,而不太像那些以永久的种族/阶级/民族压榨为特征的当代奴隶制。

希伯来女奴在某种意义上受到更多的保护。人们购买一个女奴的主要目的是让她可以成为买主或买主儿子的妻子(出21:8-9)。作为妻子,她拥有与奴隶主同等的社会地位,并且这项交易的功能更像是付出了一份嫁妆。事实上,她甚至在律法中被称为“妻子”(出21:10)。更进一步,如果买主没有赋予女奴以普通妻子完整的权利,他必须给她自由。“他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出21:11)。然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女性比男性的保护少很多。每个未婚女性都可能被不情愿地出卖,成为别人的妻子。尽管这让她成为一个妻子而不是奴隶,但是被强迫的婚姻真的比被强迫劳动更好吗?

此外,一个明显的漏洞是,一个女孩或女人可以被买来给男性奴隶做妻子,而不是做奴隶的主人或主人的儿子的妻子。这就让她们成为买主的永久奴隶(出21:4),甚至当丈夫的奴隶期结束之后也无法得到自由。如此一来,这个女人就成为主人永久的奴隶,而主人并不是她的丈夫,她也不享有妻子应得的保护。

禁止永久奴役的保护条款也不适用于外国人(利25:44-46)。战争中被俘的男人被认为是主人的掠物,并且成为主人的永久财产。然而,大多数战利品似乎是女人和女孩(民31:9-11,32-35; 申20:11-14),她们的遭遇和希伯来女奴一样(申21:10-14),也会成为永久性奴隶。以色列人也可以从周围国家购买奴隶(传2:7),并且没有什么律法可以保护他们免于永久奴役。其他对希伯来奴隶的保护条例也适用于外人,但对于那些面临终生强制劳动的人来说,这只能算是一个微小的安慰而已。

相对于美国禁止奴隶间结婚的奴隶制,出埃及记中的法规致力于保护家庭的完整。“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出21:3)。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条法规的实际结果,经常是造成被迫的婚姻。

尽管律法提供了各种保护,但成为奴隶绝不是一种令人愉快的生活方式。不管为奴的时间长短,奴隶都是主人的财产。不管律法如果规定,实际上它们很难防护奴隶被苦待,并且虐待确实时有发生。和圣经中很多地方一样,神在出埃及记中的话语没有废除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秩序,而是指示神的百姓如何在他们当时的环境中过一种公义而富有同情心的生活。在我们看来,其结果是——并且应该是——令人担忧的。

无论如何,在我们变得太沾沾自喜之前,我们应该看看遍布世界的穷人大多处于何种劳动条件下,包括在发达国家里穷人的状况。看看那些为了养家而不停干着两到三份工作的人,看看当权者的虐待和滥用权力,看看那些非法的公司经营者、腐败的官员以及政治上互相勾结的老板们如何挪用劳动果实就知道了。今天,成千上万的工作甚至没有得到摩西律法所提供的保护。如果神甚至愿意保护以色列的的奴隶不受剥削,他会期待基督的跟随者们为当今那些处于同样压迫、甚至境况更糟的人做些什么呢?

 

商业赔偿和复仇法(出埃及记21:18-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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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阐明了侵犯他人利益应受的处罚,其中有大量判例与商业直接相关,特别是那些遗失他人财物或伤害他人当负何种责任之案例。而在利未记24:17-21和申命记19:16-21中也提到的所谓复仇法,其中心概念是复仇。[1] 从字面上看,这条律法要求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3-25)。这里列举的是一些非常具体的事项。当以色列的士师施行审判时,我们真的相信他们就是这样判案和实行惩罚的吗?一个人因别人的疏忽而被烫伤,他真的会因看到加害者受到同等程度的伤害而满足吗?有意思的是,在出埃及记的这一部分,我们没有看到以这种方法运用复仇法的判例。相反,一个人如果在争斗中打伤了另一个人,他必须将受害者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出21:18-19)。 圣经没有说加害者要在公共场合坐着不动,任由他之前的受害者给予同等程度的击打。看起来复仇法并不是大多数犯罪的标准处罚方式,而是为可能造成的伤害设置上限。Gordon Wenham说道,“在旧约时代没有警察或公众执法服务,所以起诉和惩罚都得由受害者和他的家庭来实施。因此受害一方很有可能并不坚持复仇法赋予的所有权利,而是协商一个较低的赔偿方案,甚至完全原谅施害人。​”[2] 这一律法或许被今天的某些人视为野蛮,但是Alec Motyer观察到,“当英国法律判定偷羊之人当被绞死时,并不是对‘以眼还眼’原则的应用而是忘记了这一原则。”​[3]

复仇法的解释问题表明,按照圣经的指示行事与严格按照圣经的字面意思行事或许并不相同。为我们面临的问题寻求符合圣经的解决方案,并不是一件直截了当的事情。基督徒需要成熟和鉴别能力,特别在耶稣教导我们放弃复仇法,不要抵挡作恶的人之后,更该如此(太5:38-42)。耶稣讨论的是个人伦理,还是期待他的跟随者将此原则应用在生意中?这个原则最好应用在别人轻微的得罪我们上,但不能用于严重的伤害吗?作恶的人制造了一些需要我们捍卫和保护的受害者(箴31:9)。

关于偷窃的赔偿和惩罚之具体条款要达成两个目标。第一,它们规定盗贼有责任物归原主或者赔偿全部的损失。第二,它们惩罚并教育盗贼,让盗贼经历受害者经历的所有痛苦。这些目标可以构成今天民法和刑法工作的基督教基础。现在的司法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具体法规和准则来执行。但是即便如此,法官们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刑和实施惩罚。对那些在法庭外解决的争端,律师们通过协商来帮助他们的客户达成最后的协议。最近,法学界出现了所谓“恢复公义”的观点,强调惩罚应复原受害者原本的情况,并且最大可能地把作恶的人恢复成社会上从事生产的成员。对这种说法的完整描述和评估已经超出了我们这里讨论的范围,但是我们想要提出的是,圣经在这个领域可以为当代的司法系统作出很多贡献。

在企业中,领导者有时必须调解两个因工作而产生严重分歧的员工。正确公平的决定不仅影响到争端双方,也影响到整个机构的氛围,甚至可能为同事们日后如何相处设下先例。决策所造成的即时风险可能会很高。然而不仅如此,当基督徒必须做出这类决定时,旁观者得出我们的为人和我们所宣告的人生信仰是否可信的结论。很清楚的是,我们不能预料到每一种情况的发生(出埃及记这本书也没有穷尽各种案例)。但是我们确实知道神愿意我们应用他的指示,也相信祷告求问神如何能够爱我们的邻舍,是此类问题最好的出发点。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3. The principle is also present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 (about 1850-1750 BC), though that code does not prioritize human life as highly as the Torah does.

Gordon J. Wenham, Exploring the Old Testament, A Guide to the Pentateuch, vol. 1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8), 73.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0.

穷人从事生产的机会——拾麦穗(出埃及记22:21-27 & 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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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愿意为穷人提供机会,这一点可以从有利于寄居者、寡妇和孤儿的法规中看出来(出22:21-22)。这三个群体的共同特点是他们没有可以供养自己的土地。缺乏土地常常导致贫穷,所以旧约提到“穷人”的时候,常常与寄居者、寡妇和孤儿有关。在申命记中,神担忧这三类脆弱的人群,呼召以色列人以公义待他们(申10:18;27:19)为他们提供食物(申24:19-22)。 在以赛亚1:17, 23和10:1-2; 耶利米5:28, 7:5-7, 22:3; 以西结22:6-7; 撒迦利亚7:8-10; 以及玛拉基3:5中,我们也能看到有关的案例。

这些法规中最重要的条款中之一是允许穷人收获,或“拾取”耕种的土地上剩余的庄稼,并且收获所有休耕的田间自己长出的庄稼。拾穗的做法不是施舍,而是给穷人一个维持生计的机会。神要求土地所有者每七年休耕田地、葡萄园和果园一年,并且允许穷人收获那里长出的一切(出23:10-11)。即使是正在耕种的土地,所有者也要留下一些庄稼给穷人收获,而不是把田地收割干净(利19:9-10)。举例来说,橄榄树园或葡萄园每个季节应该只采摘一次(申24:20)。在那之后,穷人可以去收集剩下的,可能是质量差一点的或成熟慢一点的果实。这个做法不仅是善良的表达,也事关公义。路得记这本书就记载了拾穗所带来的美妙效果(参见 www.theologyofowork.org《路得与工作》 一文,"路得记 2:17-23")。

今天,从事庄稼生产、食物制造和分发的人有很多方法可与穷人分享食物。他们中很多人会捐赠每天剩余但是完整的食物给食物银行和收容所。另一些人则通过提到效率让食物的价格降低。但是至少在发达国家的大多数人不再以从事农业为生,并且社会的其他部门也需要给穷人机会。当今的工业界和技术界,高效利用资源乃是成功产品的基础。在股票交易市场,组装工厂或编程实验室没有留下任何可以“拾麦穗”地方。但是为弱势的工人提供生产性工作的原则仍然适用。企业可以在政府帮助下或者独立地雇佣有心理或身体残疾的人从事生产。通过训练并得到支援,那些缺乏竞争力的人、从监狱回到社会的人,以及其他难以找到传统工作的人也可以成为多产的工人并以此为生。

其他经济上弱势的人群或许需要依靠捐献的财物而不是工作机会来维持生计。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现代的情况太过复杂,不能简单的套用圣经的律法。但是律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可以为我们设计和执行公共福利、个人慈善政策,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显著的贡献。许多基督徒在雇佣工人或设计雇佣政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出埃及记提醒我们,雇佣弱势工人是代表我们在神的契约下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与古时的以色列人一样,基督徒也经历了神的救赎,虽然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经历。但是我们从根本上感谢神的恩典,是让我们寻找创造性的方法去服侍身边有需要的人的一个有力动机。

借贷和抵押(出埃及记2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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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组判例规定了金钱和抵押的处置方式(出22:25-27)。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与神的百姓需要借贷有关。借贷不应该依据通常的贷款标准来执行,而应该是无“息”贷款。希伯来词neshekh(在某种语境中有“咬”的意思)获得学术界很多的关注。neshek意思是过多的吗?如果是这个意思,它是否指在收取维持金融业务的合理利息之外,还要获得更多的、不公平的利息?又或者它是指任何的利息吗?圣经没有给出足够的细节去最终解决这些问题,但后一种看法看起来更有道理,因为在旧约中neshek总是与借钱给那些在痛苦和脆弱环境中的人有关,对他们来说付任何的一点点利息都是巨大的负担。[1] 把穷人放在一个永远不会结束的金融债务循环中,会引发充满同情的以色列神的行动。在这里,我们不用讨论这个律法是否对企业有好处。Walter Brueggemann说道, “律法没有讨论这种借贷方法的经济可行性。它只是简单的要求以具体的方法照顾需要的人,并且它期望全社会能够补充执行的细节。” [2] 律法描述的另一种场景,则涉及到一个人把他仅有的衣服拿出来抵押贷款的情况。债主应该在晚上把这件衣服还给他,让他可以安睡而不会有害健康(出22:26-27)。这是不是意味着债主在早晨又去收走这件衣服,如此循环往复直到债务人偿清所有欠款为止?若借钱之人的境况如此窘迫,一位敬虔的债主可以不要任何抵押,于是轻易避开这种荒谬的场景反复。这些规定对今天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系统没什么具体的应用,更多的应用在于对穷人的保护和援助制度。例如,欠发达国家的小额信贷的利率和抵押政策,是专为满足那些无法获得信贷的穷人的需要而设计的。目标——至少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最初几年——不是为了使贷款人的利润最大化,而是提供可持续的贷款机构,帮助穷人逃离贫困。即使如此,小额信贷也在努力平衡贷款人对可持续回报和违约率的要求,以及借款人对可负担的利率和非限制性抵押条款的需要。[3] 

在十诫之后存在具体的规定,意味着神希望他的百姓通过将诫命付诸实践、服务真实的需要来尊荣他。只有情感上的关心而没有谨慎地采取行动,不能给穷人提供所需的帮助。就像使徒雅各说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雅2:26)。研究这些法律在古代以色列的具体应用有助于我们思考我们今天可以采取的特定方式。但我们应当记得,即使在当时,这些法律是示例性的。Terence Fretheim因此总结道, “对这些律法的应用是开放性的。圣经邀请听众/读者把这些篇章拓展到生活中各种可能遭遇不公义的地方。换句话说,律法邀请我们做超越律法的事。”​[4]

仔细阅读圣经,揭示了上帝的子民应该遵守这些法律并将其应用于新出现的各种情况的三个原因。[5] 首先,以色列人自己在埃及是外国人,受到压迫(出22:21; 23:9)。回顾这段历史不仅是要记得神的救赎,也是要把记忆变成这样的动机: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7:12)。第二,特别是当我们不采取行动时,神垂听受压迫者的哀声并采取行动(出22:22-24)。第三,我们应做他圣洁的百姓(出22:31;利19:2)。

 

Robin Wakely, “#5967 NSHK,” in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and Exegesis, ed. Willem A. VanGemere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7), 3:185–89.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868.

Rob Moll, “Christian Microfinance Stays on a Mission,”  Christianity Today,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11/may/stayingonmission.html.

Terence E. Fretheim, Exodu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1), 248.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