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拿尼亞和撒非喇:(使徒行傳5:1-11)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死(徒5:1-11),若非如此令人震驚、困惑,其實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這對夫妻買掉一部分財產,然後公開的將所得獻給這個團體。但是,他們偷偷藏了一部份,留給自己。彼得覺察到這個問題,分別與他們對質。就只是聽到彼得的指控,他們兩人就當場暴斃了。 乍看之下,他們的遭遇與他們所犯的過錯相比,好像有點小題大作了。彼得告訴他們,把錢奉獻出來不是所有人的義務。他說: 「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嗎?」「既賣了,價銀不是你作主嗎?」(徒5:4)。私有財產並不是廢止了,甚至於這個愛鄰舍的羣體中的成員,也可以合法地選擇持有神交付給他們的資源。爲什麼對錢的事有所欺瞞,會引來殺身之禍?

很多人嘗試要說明他們會死的原因,就算確定他們犯了什麼罪也好。[9] 基本上,他們的罪惡就是假冒自己是羣體的成員。就像學者司考特.巴爾契(Scott Bartchy)所說:「想要靠說謊贏得原本不配的名聲,亞拿尼亞和撒非喇不但在成爲贊助人一事上自取其辱,而且更顯示他們其實是外人、不是弟兄姊妹。」[10] 他們並非守財奴,根本就是假冒的基督徒。[11]

欺騙的行爲,顯示他們還是按着羅馬權利義務系統成員的心態行事爲人,但是他們卻裝得好像是愛鄰舍的基督徒一樣。他們想要讓人以爲他們也是巴拿巴,在運用、管理資源時,以他人爲中心(徒4:36-37)。但是他們的動機其實只是欺世盜名罷了。如此,他們只是羅馬帝國權利義務經濟體系的一部分而已。他們好像很慷慨,其實只是爲了地位、名聲,而非爲了愛而奉獻。而且,彼得認爲他們這樣處理資產,是欺哄聖靈、欺騙神了(使徒行傳5:3-4)。對一個人所形成的羣體說謊,怎麼會說是欺騙神的靈呢!因爲和資源有關的謊言,跟「宗教」相關事務一樣嚴重。前面已經提過,聖靈主要的角色是造就神的子民形成一個團體,照着對他人所需極深的關切,來運用資源。所以,使徒認爲亞拿尼亞和撒非喇僞善的行爲是假冒聖靈工作,不應令人感到意外。他們假冒慷慨,加上想要欺哄聖靈,對基督徒羣體的身分造成威脅。這件事清楚明白告訴我們,投入基督羣體、參與其中,是極其嚴肅的事。

亞拿尼亞和撒非喇欺騙的事跟錢有關。如果是發生在和工作本身有關的事,又會如何?如果他們假裝服事主人、老闆,像是在服事神呢?(西3:22-24)或者是假裝公正對待部下?(西3:25),或是假裝坦承處理一段有衝突的關係(太18:15-17) ?在這些事上欺瞞基督徒羣體,會對這個羣體造成無法接受的傷害嗎? 路加在使徒行傳中並未談到這樣的事,但是,相同的原則還是可以運用。其實歸屬基督徒羣體,會連帶對我們生命方向有根本的改變。在所有的事上、包括工作,愛我們的鄰舍如同愛自己,不是爲了提升我們的社會地位、財富和權力。

See options for interpretation in Joseph A. Fitzmyer,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A New Translation with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The Anchor Bible, (New York: Doubleday, 1998), 318-319.

S. Scott Bartchy, “Community of Goods in Acts: Idealization or Social Reality?” In The Future of Early Christianity: Essays in Honor of Helmut Koester, edited by Birger A. Pearson, A. Thomas Krabel, George W. E. Nickelsburg and Norman R. Petersen, 309-18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1), 316.

For a full treatment of this narrative with respect to economic and communal implications, see Aaron J. Kuecker, “The Spirit and the ‘Other,’ Satan and the ‘Self’: Economic Ethics as a consequence of Identity Transformation in Luke-Acts,” in Engaging Economics: New Testament Scenarios and Early Christian Reception, edited by Bruce W. Longenecker & Kelly D. Liebengood,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9), 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