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结书 18

圣经注释 / 工作神学项目出品

被掳之犹太人询问“我们干了什么招致这样的下场?” ,乃是出于一种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被神惩罚,乃是因为他们祖先的行为而非他们自己的过犯。我们在他们引用的虚假谚语中看到这一点:“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结 18:2)。上帝拒绝这个指控。这里的问题在于,被掳之犹太人拒绝为他们的困境承担责任,却将其归咎于祖先的罪。[1] 然而,上帝清楚地指出,每个人都将根据他自己的义或不义而受审。关于一个公义的人(结 18:5-9)、他作恶的儿子(结 18:10-13)、和他行义的孙子(结 18:14-17)的比喻说明,人不为他们祖先的品行受审。上帝使每个人为自己的“灵魂”负责。[2] 然而学者们也正确地注意到,以西结书仍然关注集体的作为。[3]

上帝要求每个人都行公义,而他的复兴则需要等到由个体组成的整个民族都过公义的生活才能实现。在以往不同的世代,上帝以这种方式要求被虏之犹太人作为整体行公义,并监督他们。

以西结 18:5-9指出了一系列的偶像崇拜和道德行为——包括各种公义和邪恶的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判定一个人“存活”或“死亡”的原则。其中四项行为与工作有关: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不向借钱的弟兄取利、以及公正地工作。不能达到正直和公义的标准——或者更糟糕地任意流人的血——会导致“死亡”(结 18:13)。

Katheryn Pfisterer Darr, "Proverb Performance and Transgenerational Retribution in Ezekiel 18," in Tiered Reality, 209, nt. 63, 509-510.

See nephesh < in 18:4, 20, 27.

Joel Kaminsky,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in the Hebrew Bible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5), 177-78.

以西结书18:5,7 —— 公义的人未曾亏负人,乃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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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原则把一般的压迫罪(希伯来语 daka)与特定的不将欠债之人的当头还给他的罪(ḥăbōl)结合在一起。为了理解并应用这个原则,我们先了解一下以色列关于贷款的律法。《Anchor Yale 圣经辞典》对此有很好的归纳:

希伯来圣经公开承认贷款的必要性,同时禁止债权人从债务人收取利息。与现代标准相比,古代近东的贷款利息可能过高(可能需要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支取)。试图说服债权人放弃潜在的利润,是为了照顾上帝从奴隶制中解放出来的人民。一个弟兄可能变得贫穷而需要一笔贷款,但因为有同一位神“曾领你们从埃及地出来”,债主不能向他取利(利未记 25:35-38)。神认为,取利可能让以色列人陷入另一种奴隶制——经济奴役——的压迫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利未记第25章 全部都是关乎维持神所救赎的人民的正直性问题,包括在安息年和禧年归还田产的问题(利 25:1-34),贷款的问题(利 25:35-38),以及雇工的问题(利 25:39-55)。在不能取利的原始要求下,债权人接受贷款抵押的权利被明确认可,却禁止滥用自由处置抵押物的权利(参阅出埃及记 22:25–27; 申命记 24:10–13)。如果经营合理,某些抵押品可能产生利润,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因此,即使严格按照摩西五经的解释,债权人仍可谋生。​[1]

根据摩西律法,债主不能合法地永久占有贷款抵押物。现代银行法通常允许贷款人保留(如在典当店里)或收回(如在汽车贷款和住房抵押中)抵押物。整个现代抵押制度是否是违背圣经的原则,超出了本文所能讨论的范围。[2]

现代法律也设置了一些流程,以限制或规范贷款人占有抵押物。例如,在受到法院保护的破产诉讼期间,贷款人占用抵押房屋并驱逐借款人通常是非法的。对贷款人来说,无论以何种方式强占抵押物,都是一种压迫。只有在贷款人有权以法律规定之外的方式采取行动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

在最基本的层面上,以西结书 18:7中的上帝说,“即使你有权力拿走应该属于你的,也不要违背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商业实践中,大多数贷款人(高利贷者除外)不强制收取法律规定之外的抵押物。所以也许结18:7对合法企业里工作的现代读者而言,不算是一种挑战。

但我们不能太快下结论。整个旧约的贷款律法基础假设是:贷款主要是为了借款人的好处,而不是为了贷款人。你以外衣为当头借钱给人(即使你可以在日落以前拿着邻舍的外衣)是因为你有余钱而借款人有需要。作为贷款人,你有权确保收回款项,但前提是你已使借款人充分受益,让他/她可以偿还你。你不应该在明知道借款人不可能偿还的情况下借钱给人,因为你不能无限期地保留抵押品。

这在2008-2009年的抵押贷款危机中有明显的应用。次级贷款人提供房屋贷款给数百万很可能无法偿还的借款人。贷款人依赖房价的上涨、以及借款人违约而强迫出售或收回房产,来收回投资。贷款是在不考虑借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作出的,是为了能使贷款人受益。这至少是他们的意图。事实上,市场上徒然出现的成千上万的被抵押房产,使得房地产价格贬值,以至于贷款人即使在收回房产之后也亏本。神在大约公元前580年关于压迫者的“血要归到自己身上”(结 18:13)的宣告,在大约公元后2000年的银行系统中被证明了。

上帝谴责对买方没有好处的合约,不一定局限于有当头的债务。以西结书18:7是关于贷款的,但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与各种产品。隐瞒有关产品缺陷和风险的信息、销售比买方实际需要更昂贵的产品、产品的用途与买方的需求不匹配——所有这些做法都类似于结 18:7中描述的压迫。 

他们甚至可以隐藏在意图良好的企业里,除非卖方把买方的利益当作销售中不可侵犯的目标。用以西结的话来说,关心买方是为了“存活”。

David Noel Freedman, vol. 2, The Anchor Yale Bible Dictionary (New York: Doubleday, 1996), 114.

This issue is addressed in Key Topic #11, "Financial Arrangements" of the Theology of Work Project at www.theologyofwork.org.

以西结书18:7b —— 义人不抢夺人,反而把食物给饥饿的人吃,把衣服给赤身的人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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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者放在一起可能使人觉得奇怪。禁止抢夺是毋容置疑的。但是抢夺怎么跟把食物给饥饿的人吃,把衣服给赤身的人穿联系在一起呢?同以西结书 18:7a一样,关心他人经济福祉的要求把这两者联系在一起。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人”不是商业交易中的交易对手,而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另一个人。假如你遇到一个人,你不能抢夺他们急需的、而对你只是想要的东西。如果你遇到人缺乏而你有多余的东西,你应当分给他们;或者至少满足他们生活的基本需要,比如食物和衣服的需要。

这个有些刺耳的警告背后是上帝的经济规律:我们只是一切财产的管家,不是主人。我们应该将财富视为共同财富,因为我们所有的都是神的恩赐。神赐下财富,为了让我们中间没有穷人(申6:10-15; 15:1-18)。律法规定每七年取消债务,禧年重新分配积累的财富(利25),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每五十年一次,上帝的子民要重新平衡土地上的财富,作为对人类社会中充盈的罪之补救。在禧年之间的年岁里,以色列民要管理他们所拥有的:

  • “你们彼此不可亏负,只要敬畏你们的神,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 神。我的律例,你们要遵行,我的典章,你们要谨守,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利 25:17-18)。
  • “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 25:23)。
  • “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手中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使他与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 神,使你的弟兄与你同住。你借钱给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我是耶和华—你们的 神,曾领你们从埃及地出来,为要把迦南地赐给你们,要作你们的 神。”利 25:35-38)。

以西结书 18:7a中,以西结的命令并不与工作神学直接相关,因为它与有价值的物品的实际生产没有多少关系。相反,它是管理和处置有价之物的财富神学的一部分。但这两者有所联系。假如你是为了满足别人的需要,而不是你自己的需要而工作呢?在排除了抢夺别人的同时,它也会激励你为了向有需要的人提供食物、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工作。例如一家制药公司在新药的规划中,纳入一种慈善使用的政策。或者一家零售公司,把消费者能负担得起的价格,作为商业模式中的关键因素。相反,这个原则似乎排除了那些只有通过高价卖出不能满足消费者实际需求的产品才能取得成功的商业公司,例如一家为了延长其专利有效期而对药物做出毫无价值改良的制药公司。

 

以西结书18:8a —— 义人借东西给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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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学者们花了很多时间研究和推测旧约律法是否绝对禁止收取利息。 结 18:8a 最自然的翻译应属NASB:“他借东西给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直到宗教改革后很长一段时间,基督徒普遍理解圣经禁止对贷款收取利息。当然,这将严重妨碍现代和古代的资本有效流动;当代译者如NRSV似乎倾向于软化禁止取利的规定。为了证明这种软化翻译的合理性,有些学者提出,古代以色列允许起始折扣(现在我们称为“零息票债券”);但此后即使没有按期偿还贷款,也禁止收取 额外 的利息。[1]在讨论担保的话题时,评估整个现代利息制度的合法性超出了本文的范围。[2] 我们不再继续讨论,取而代之以检查这两种情况下的结果如何。

若按照较为严格的解释,那么有钱人将面临到底要不要借钱给他人的选择。如果不允许他们收取利息,也不允许拿走保证金,那么他们可能不愿借钱给任何人。但是上帝禁止这种做法:“你一定要向他伸手,照着他缺乏的借给他,补足他的缺乏”(申15:8)。耶稣在路加福音6:35中重复甚至扩充了这个命令:“你们要爱仇敌,善待他们;借出去,不要指望偿还。”贷款主要是为了借款人而不是贷款人的利益。贷款人不要太多担心不能偿还的风险。潜在的贷款人有资本,而潜在的借款人需要它。

另一方面,即使我们认为现代的利息制度合法,这个原则仍然适用。资本必须投资用于生产; 不能因为恐惧而囤积资本。这是耶稣才干比喻的字面意思(太 25:14-30)。上帝已经应许,会供给他所珍爱的产业以色列一切的需要。如果人发现自己拥有多余的资本,他们有责任因为上帝的供应而使用它,——无论是通过投资还是捐赠,提供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上帝没有禁止经济发展,恰恰相反:它是必需的。但它必须让那些需要资本的人受益,而不仅仅是为了拥有资本的人的私利。

Oriental and Biblical Studies, Collected Writings of E. A. Speiser, ed. by Finkelstein and Greenberg,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67), 131-133, 140-141.

See Theology of Work Project Key Topic #11 – Financial Arrangements at www.theologyofwork.org

以西结书 18:8b —— 义人缩手不作罪孽,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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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以西结书前面所做的一样,这里以西结给出了一个一般原则(不作罪孽)和与之相关的一个特定原则(在两人之间按至理判断)。我们再一次看到的统一原则是,有更多权力的人必须关心更少的权力者的需要。这个例子中的权力,是在人与人之间判断的权力。每一天,我们中间大多数人都会有各种时候,有权力在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之间判断。这种判断可能小到在哪吃午饭的问题上,决定谁的意见占上风。也可能大到决定在指控不当行为的案件中,相信控方还是辩方。我们很少意识到,每当我们作出这样的决定时,我们是在行使判断的权力。

工作中出现许多严重的问题,是因为人们一贯认为他们被当作不重要的人。这可能来自正式或官方的判断,例如绩效评估、项目决策、员工奖励或升职。或者这可能来自非正式的判断,例如谁关注他们的想法或他们多么经常成为笑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上帝的子民都有义务意识到各种判断,并公平地参与。假如我们记录一天之内参与多少判断,然后问一问结 18:8b中的义人会怎么处理那些问题,结果会非常有趣。

以西结书第18章 并不仅仅是在被掳期间生活的一系列规则;它是对结 18:2“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 这句谚语所记载的、被掳之犹太人绝望境况的回应。[1] 以西结书第18章驳斥了上述谚语,但并没有完全排除跨代报应。相反,以西结用个人的道德责任回应了被掳之人的绝望(参阅诗篇第137篇),也回应了“主的道不公平”(结18:25, 29)这类对神正论(theodicy)的抱怨。在回应“如果我们是神的子民,为什么我们会被掳?”、“为什么我们要受苦难?”、“神真正在乎我们吗?”等流放之民的问题时,上帝没有给出答案,却呼吁他们公义的生活。

在以往的过犯和未来的归回之间,在应许和成就之间,在问题和回答之间,这些被掳之民需要公义地生活。[2]只有如此,人们才可以找到意义、目的和最终的回报。上帝不是简单地重申好行为和坏行为的律法,供个人遵行。相反,他呼召整个以色列民族过公义的生活,以至于以色列最终成为“我的子民”(结11:20; 14:11; 36:28; 37:23, 27)。[3]

以西结书第18章中公义生活的标志,为生活在以“合理”伦理为特征的新约社区提供了一个有代表性的生活样本(结18:5, 19, 21, 27)。它挑战,在当下活出新约所要求的生活,作为确保未来盼望的手段。今天的基督徒乃是新约的成员,在马太福音 5:17-20; 22:37-40同样呼召之下。这样,以西结书第18章的教导就令人惊奇地可以应用到我们各样的职场中。[4] 在我们的职业追求中活出个人的公义生活,为我们当前的处境增添了生命和意义。因为它预设了更美的明天,把未来神的国带进当下的生活,并使我们瞥见神对他的子民整体的期待。上帝奖赏这种唯有靠着新心和新灵才能达到的行为(结18:31-32; 林后 3:2-6)。

One could argue that the problem was not with the proverb itself, but rather with the inappropriate application of it to the circumstances in exile. See Peter Enns, Inspiration and Incarnation: Evangelicals and the Problem of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Baker, 2005), 74.

On this and the integration of theodicy and ethics, see Gordon H. Matties, Ezekiel 18 and the Rhetoric of Moral Discourse (SBL Dissertation Series 126; Atlanta: Scholars Press, 1990), 223-24.

The false proverb of 18:2 is repeated in Jeremiah 31:29-31 where God explicitly contradicts it with the promise of "a new covenant" with Israel in the future. When Israel stops trying to shift the blame to her ancestors, then "the days are surely coming," says the Lord, "when I will make a new covenant with the house of Israel." This covenant will accomplish the fulfillment of God's promises and the forgiveness of Israel's sins (Jeremiah 31:34).

Matties, Ezekiel 18, 222; Darr, "Transgenerational Retribution,"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