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约之书中的判例(出埃及记21:1-23:33)

圣经注释 / 工作神学项目出品

十诫后,出埃及记记录了一系列的判例。它没有进一步发展出详细的原则,而是给出了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常见的各种情况下应用神的律法之范例。作为判例,它们都属于以色列人日常会遇到的情况。确实,通观摩西五经(妥拉),我们很难将具体的律法和有关的叙事与劝勉剥离开来。判例的以下四个部分对现今的工作尤其适用。

 

奴役或合同制的苦役(出埃及记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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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神把希伯来人从埃及人的奴役中解放出来,但在圣经中神并没有普遍禁止奴隶制。在特定情况下神允许奴隶存在,只要奴隶们被视为社区中拥有完整权利的成员(创17:12),与非奴隶享有同样的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出23:12;申5:14-15;12:12),并且被人道的对待(出21:7,26-27)。 更重要的是,奴隶不会是希伯来人永久的身份,而是为家境困难、若不为奴就要陷入绝望的贫困之人提供的一种自愿的、暂时的避难方式。“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出21:2)。主人若残忍对待奴隶,奴隶就可以立刻得到自由(出21:26-27)。这使得希伯来人的奴隶制更像一种个体间长期的劳动合同,而不太像那些以永久的种族/阶级/民族压榨为特征的当代奴隶制。

希伯来女奴在某种意义上受到更多的保护。人们购买一个女奴的主要目的是让她可以成为买主或买主儿子的妻子(出21:8-9)。作为妻子,她拥有与奴隶主同等的社会地位,并且这项交易的功能更像是付出了一份嫁妆。事实上,她甚至在律法中被称为“妻子”(出21:10)。更进一步,如果买主没有赋予女奴以普通妻子完整的权利,他必须给她自由。“他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出21:11)。然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女性比男性的保护少很多。每个未婚女性都可能被不情愿地出卖,成为别人的妻子。尽管这让她成为一个妻子而不是奴隶,但是被强迫的婚姻真的比被强迫劳动更好吗?

此外,一个明显的漏洞是,一个女孩或女人可以被买来给男性奴隶做妻子,而不是做奴隶的主人或主人的儿子的妻子。这就让她们成为买主的永久奴隶(出21:4),甚至当丈夫的奴隶期结束之后也无法得到自由。如此一来,这个女人就成为主人永久的奴隶,而主人并不是她的丈夫,她也不享有妻子应得的保护。

禁止永久奴役的保护条款也不适用于外国人(利25:44-46)。战争中被俘的男人被认为是主人的掠物,并且成为主人的永久财产。然而,大多数战利品似乎是女人和女孩(民31:9-11,32-35; 申20:11-14),她们的遭遇和希伯来女奴一样(申21:10-14),也会成为永久性奴隶。以色列人也可以从周围国家购买奴隶(传2:7),并且没有什么律法可以保护他们免于永久奴役。其他对希伯来奴隶的保护条例也适用于外人,但对于那些面临终生强制劳动的人来说,这只能算是一个微小的安慰而已。

相对于美国禁止奴隶间结婚的奴隶制,出埃及记中的法规致力于保护家庭的完整。“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出21:3)。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条法规的实际结果,经常是造成被迫的婚姻。

尽管律法提供了各种保护,但成为奴隶绝不是一种令人愉快的生活方式。不管为奴的时间长短,奴隶都是主人的财产。不管律法如果规定,实际上它们很难防护奴隶被苦待,并且虐待确实时有发生。和圣经中很多地方一样,神在出埃及记中的话语没有废除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秩序,而是指示神的百姓如何在他们当时的环境中过一种公义而富有同情心的生活。在我们看来,其结果是——并且应该是——令人担忧的。

无论如何,在我们变得太沾沾自喜之前,我们应该看看遍布世界的穷人大多处于何种劳动条件下,包括在发达国家里穷人的状况。看看那些为了养家而不停干着两到三份工作的人,看看当权者的虐待和滥用权力,看看那些非法的公司经营者、腐败的官员以及政治上互相勾结的老板们如何挪用劳动果实就知道了。今天,成千上万的工作甚至没有得到摩西律法所提供的保护。如果神甚至愿意保护以色列的的奴隶不受剥削,他会期待基督的跟随者们为当今那些处于同样压迫、甚至境况更糟的人做些什么呢?

 

商业赔偿和复仇法(出埃及记21:18-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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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阐明了侵犯他人利益应受的处罚,其中有大量判例与商业直接相关,特别是那些遗失他人财物或伤害他人当负何种责任之案例。而在利未记24:17-21和申命记19:16-21中也提到的所谓复仇法,其中心概念是复仇。[1] 从字面上看,这条律法要求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21:23-25)。这里列举的是一些非常具体的事项。当以色列的士师施行审判时,我们真的相信他们就是这样判案和实行惩罚的吗?一个人因别人的疏忽而被烫伤,他真的会因看到加害者受到同等程度的伤害而满足吗?有意思的是,在出埃及记的这一部分,我们没有看到以这种方法运用复仇法的判例。相反,一个人如果在争斗中打伤了另一个人,他必须将受害者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出21:18-19)。 圣经没有说加害者要在公共场合坐着不动,任由他之前的受害者给予同等程度的击打。看起来复仇法并不是大多数犯罪的标准处罚方式,而是为可能造成的伤害设置上限。Gordon Wenham说道,“在旧约时代没有警察或公众执法服务,所以起诉和惩罚都得由受害者和他的家庭来实施。因此受害一方很有可能并不坚持复仇法赋予的所有权利,而是协商一个较低的赔偿方案,甚至完全原谅施害人。​”[2] 这一律法或许被今天的某些人视为野蛮,但是Alec Motyer观察到,“当英国法律判定偷羊之人当被绞死时,并不是对‘以眼还眼’原则的应用而是忘记了这一原则。”​[3]

复仇法的解释问题表明,按照圣经的指示行事与严格按照圣经的字面意思行事或许并不相同。为我们面临的问题寻求符合圣经的解决方案,并不是一件直截了当的事情。基督徒需要成熟和鉴别能力,特别在耶稣教导我们放弃复仇法,不要抵挡作恶的人之后,更该如此(太5:38-42)。耶稣讨论的是个人伦理,还是期待他的跟随者将此原则应用在生意中?这个原则最好应用在别人轻微的得罪我们上,但不能用于严重的伤害吗?作恶的人制造了一些需要我们捍卫和保护的受害者(箴31:9)。

关于偷窃的赔偿和惩罚之具体条款要达成两个目标。第一,它们规定盗贼有责任物归原主或者赔偿全部的损失。第二,它们惩罚并教育盗贼,让盗贼经历受害者经历的所有痛苦。这些目标可以构成今天民法和刑法工作的基督教基础。现在的司法工作依据国家制定的具体法规和准则来执行。但是即便如此,法官们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刑和实施惩罚。对那些在法庭外解决的争端,律师们通过协商来帮助他们的客户达成最后的协议。最近,法学界出现了所谓“恢复公义”的观点,强调惩罚应复原受害者原本的情况,并且最大可能地把作恶的人恢复成社会上从事生产的成员。对这种说法的完整描述和评估已经超出了我们这里讨论的范围,但是我们想要提出的是,圣经在这个领域可以为当代的司法系统作出很多贡献。

在企业中,领导者有时必须调解两个因工作而产生严重分歧的员工。正确公平的决定不仅影响到争端双方,也影响到整个机构的氛围,甚至可能为同事们日后如何相处设下先例。决策所造成的即时风险可能会很高。然而不仅如此,当基督徒必须做出这类决定时,旁观者得出我们的为人和我们所宣告的人生信仰是否可信的结论。很清楚的是,我们不能预料到每一种情况的发生(出埃及记这本书也没有穷尽各种案例)。但是我们确实知道神愿意我们应用他的指示,也相信祷告求问神如何能够爱我们的邻舍,是此类问题最好的出发点。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3. The principle is also present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 (about 1850-1750 BC), though that code does not prioritize human life as highly as the Torah does.

Gordon J. Wenham, Exploring the Old Testament, A Guide to the Pentateuch, vol. 1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8), 73.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0.

穷人从事生产的机会——拾麦穗(出埃及记22:21-27 & 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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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愿意为穷人提供机会,这一点可以从有利于寄居者、寡妇和孤儿的法规中看出来(出22:21-22)。这三个群体的共同特点是他们没有可以供养自己的土地。缺乏土地常常导致贫穷,所以旧约提到“穷人”的时候,常常与寄居者、寡妇和孤儿有关。在申命记中,神担忧这三类脆弱的人群,呼召以色列人以公义待他们(申10:18;27:19)为他们提供食物(申24:19-22)。 在以赛亚1:17, 23和10:1-2; 耶利米5:28, 7:5-7, 22:3; 以西结22:6-7; 撒迦利亚7:8-10; 以及玛拉基3:5中,我们也能看到有关的案例。

这些法规中最重要的条款中之一是允许穷人收获,或“拾取”耕种的土地上剩余的庄稼,并且收获所有休耕的田间自己长出的庄稼。拾穗的做法不是施舍,而是给穷人一个维持生计的机会。神要求土地所有者每七年休耕田地、葡萄园和果园一年,并且允许穷人收获那里长出的一切(出23:10-11)。即使是正在耕种的土地,所有者也要留下一些庄稼给穷人收获,而不是把田地收割干净(利19:9-10)。举例来说,橄榄树园或葡萄园每个季节应该只采摘一次(申24:20)。在那之后,穷人可以去收集剩下的,可能是质量差一点的或成熟慢一点的果实。这个做法不仅是善良的表达,也事关公义。路得记这本书就记载了拾穗所带来的美妙效果(参见 www.theologyofowork.org《路得与工作》 一文,"路得记 2:17-23")。

今天,从事庄稼生产、食物制造和分发的人有很多方法可与穷人分享食物。他们中很多人会捐赠每天剩余但是完整的食物给食物银行和收容所。另一些人则通过提到效率让食物的价格降低。但是至少在发达国家的大多数人不再以从事农业为生,并且社会的其他部门也需要给穷人机会。当今的工业界和技术界,高效利用资源乃是成功产品的基础。在股票交易市场,组装工厂或编程实验室没有留下任何可以“拾麦穗”地方。但是为弱势的工人提供生产性工作的原则仍然适用。企业可以在政府帮助下或者独立地雇佣有心理或身体残疾的人从事生产。通过训练并得到支援,那些缺乏竞争力的人、从监狱回到社会的人,以及其他难以找到传统工作的人也可以成为多产的工人并以此为生。

其他经济上弱势的人群或许需要依靠捐献的财物而不是工作机会来维持生计。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现代的情况太过复杂,不能简单的套用圣经的律法。但是律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可以为我们设计和执行公共福利、个人慈善政策,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显著的贡献。许多基督徒在雇佣工人或设计雇佣政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出埃及记提醒我们,雇佣弱势工人是代表我们在神的契约下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与古时的以色列人一样,基督徒也经历了神的救赎,虽然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经历。但是我们从根本上感谢神的恩典,是让我们寻找创造性的方法去服侍身边有需要的人的一个有力动机。

借贷和抵押(出埃及记2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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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组判例规定了金钱和抵押的处置方式(出22:25-27)。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与神的百姓需要借贷有关。借贷不应该依据通常的贷款标准来执行,而应该是无“息”贷款。希伯来词neshekh(在某种语境中有“咬”的意思)获得学术界很多的关注。neshek意思是过多的吗?如果是这个意思,它是否指在收取维持金融业务的合理利息之外,还要获得更多的、不公平的利息?又或者它是指任何的利息吗?圣经没有给出足够的细节去最终解决这些问题,但后一种看法看起来更有道理,因为在旧约中neshek总是与借钱给那些在痛苦和脆弱环境中的人有关,对他们来说付任何的一点点利息都是巨大的负担。[1] 把穷人放在一个永远不会结束的金融债务循环中,会引发充满同情的以色列神的行动。在这里,我们不用讨论这个律法是否对企业有好处。Walter Brueggemann说道, “律法没有讨论这种借贷方法的经济可行性。它只是简单的要求以具体的方法照顾需要的人,并且它期望全社会能够补充执行的细节。” [2] 律法描述的另一种场景,则涉及到一个人把他仅有的衣服拿出来抵押贷款的情况。债主应该在晚上把这件衣服还给他,让他可以安睡而不会有害健康(出22:26-27)。这是不是意味着债主在早晨又去收走这件衣服,如此循环往复直到债务人偿清所有欠款为止?若借钱之人的境况如此窘迫,一位敬虔的债主可以不要任何抵押,于是轻易避开这种荒谬的场景反复。这些规定对今天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系统没什么具体的应用,更多的应用在于对穷人的保护和援助制度。例如,欠发达国家的小额信贷的利率和抵押政策,是专为满足那些无法获得信贷的穷人的需要而设计的。目标——至少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最初几年——不是为了使贷款人的利润最大化,而是提供可持续的贷款机构,帮助穷人逃离贫困。即使如此,小额信贷也在努力平衡贷款人对可持续回报和违约率的要求,以及借款人对可负担的利率和非限制性抵押条款的需要。[3] 

在十诫之后存在具体的规定,意味着神希望他的百姓通过将诫命付诸实践、服务真实的需要来尊荣他。只有情感上的关心而没有谨慎地采取行动,不能给穷人提供所需的帮助。就像使徒雅各说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雅2:26)。研究这些法律在古代以色列的具体应用有助于我们思考我们今天可以采取的特定方式。但我们应当记得,即使在当时,这些法律是示例性的。Terence Fretheim因此总结道, “对这些律法的应用是开放性的。圣经邀请听众/读者把这些篇章拓展到生活中各种可能遭遇不公义的地方。换句话说,律法邀请我们做超越律法的事。”​[4]

仔细阅读圣经,揭示了上帝的子民应该遵守这些法律并将其应用于新出现的各种情况的三个原因。[5] 首先,以色列人自己在埃及是外国人,受到压迫(出22:21; 23:9)。回顾这段历史不仅是要记得神的救赎,也是要把记忆变成这样的动机: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7:12)。第二,特别是当我们不采取行动时,神垂听受压迫者的哀声并采取行动(出22:22-24)。第三,我们应做他圣洁的百姓(出22:31;利19:2)。

 

Robin Wakely, “#5967 NSHK,” in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and Exegesis, ed. Willem A. VanGemere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7), 3:185–89.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868.

Rob Moll, “Christian Microfinance Stays on a Mission,”  Christianity Today,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11/may/stayingonmission.html.

Terence E. Fretheim, Exodus: Interpretation: A Bible Commentary for Teaching and Preaching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1), 248.

J. A. Motyer, The Message of Exodus: The Days of Our Pilgrimage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05),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