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度和律例(申命記4:44-28:68)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在演講的第二部分裏,摩西詳細描述以色列要遵守的“法令和條例”(申12:1-26:19)。這些規則處理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包括戰爭、奴隸制、十一奉獻、宗教節日、獻祭、潔淨的食物、預言、君主制以及帳幕和聖所。在這些材料中,有幾處經文直接談到工作神學。我們會按照它們在聖經中的次序逐個討論。

順服西奈之約的祝福(申命記7:12-15; 2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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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防止西奈之約中的誡命、律例和典章被以色列民當作負擔,摩西提醒他們這些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爲了祝福以色列民。

如果你們殷勤地遵守這些規定,耶和華—你神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約,施慈愛。他必愛你,賜福與你,使你人數增多,也必在他向你列祖起誓應許給你的地上賜福與你身所生的,地所產的,並你的五穀、新酒,和油,以及牛犢、羊羔。(申7:12-13)

你若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你在城裏必蒙福,在田間也必蒙福。你身所生的,地所產的,牲畜所下的,以及牛犢、羊羔,都必蒙福。你的筐子和你的摶面盆都必蒙福。你出也蒙福,入也蒙福。你在耶和華向你列祖起誓應許賜你的地上,他必使你身所生的,牲畜所下的,地所產的,都綽綽有餘。耶和華必爲你開天上的府庫,按時降雨在你的地上。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申28:2-7; 11–12)

遵守聖約,乃是神的子民享有福分、繁榮、喜樂和健康的源泉。正如保羅所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又說“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10)。

這不應與所謂的“成功神學”混淆。成功神學錯誤地聲稱上帝一定會賜財富和健康給他所愛的人。這些應許的正確含義是:如果神的子民遵照他的約生活,這個世界將成爲全人類宜居的樂園。當然,基督徒的見證應該是,我們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來成全律法。這就是爲什麼在基督裏有一個新的約。在新約裏面,不是因我們自己的順服,而是因着基督的受死和復活,神把他的恩典賜給我們。通過活在基督裏,我們發現自己能夠愛神並且服侍他,也發現我們終於可以得到摩西所描述的祝福。這種祝福可以在當前部分實現,但當基督再來時會把神的國度完全實現。那時我們可以完整地接受摩西所說的祝福。

不管怎麼說,順從上帝的約都是貫穿申命記的首要主題。除了這三個延伸的段落,在整卷書中這個主題也多次短暫出現。在29和30章中,摩西在他最後的講話中再次回到這個主題。

繁榮的危險 (申命記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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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喜樂地順服神相反,經濟的繁榮常常帶來人的傲慢。這種傲慢類似於摩西在申命記4:25-40中所警告的那種自滿的危險,但這裏的傲慢更強調主動的驕傲而不是被動的權利。

當你吃得飽足,建造美好的房屋居住,你的牛羊加多,你的金銀增添,並你所有的全都加增時,不要心高氣傲,忘記耶和華—你的 神。他曾將你從埃及地爲奴之家領出來。(申8:12-14)

經過多年的血汗勞動,當一個人看到自己的企業、職業、研究項目、兒女或其他工作取得成功時,他或她會合情合理的感到自豪。但是,有時我們會容許喜樂的自豪感變成傲慢。申命記8:17-18提醒我們,“你不要心裏說:『這貨財是我力量、我能力得來的。』你要記念耶和華—你的 神,因爲得貨財的力量是他給你的,爲要堅定他向你列祖起誓所立的約,像今日一樣。” 作立約的一部分,上帝賦予我們從事經濟生產的能力。但是,我們必須牢記:這種能力是神的恩典。當我們把成功完全歸功於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時,我們就忘記是上帝賜予我們這些能力和生命。我們不是自我創造而存在的。自給自足的錯覺使我們的心堅硬。正如我們一直所說的,正確地敬拜上帝以及完全仰賴上帝是解決屬靈傲慢的唯一良方(箴8:18)。

慷慨與神的祝福(申命記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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慷慨的話題出現在申命記15:7-8。“在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着心、揝着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總要向他鬆開手。”慷慨和同情是聖約的本質。“你總要給他,給他的時候心裏不可愁煩;因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這一切所行的,並你手裏所辦的事上,賜福與你”(申15:10)。只有在我們祝福他人時,神才完全祝福我們的工作。正如使徒保羅所說,“愛就成全了律法”(羅13:10)。

對我們大多數人來說,工作賺得的錢使我們能夠慷慨待人。我們是否真的慷慨使用這些金錢呢?有沒有什麼別的辦法能使我們在工作中慷慨待人呢?這段經文中特別提到慷慨是工作(所有的工作)的一個方面。如果一個同事需要幫助培養一種技巧或能力,或需要我們誠實的推薦,或耐心處理他或她的缺點,這是我們慷慨待人的機會嗎?這種慷慨可能會耗費我們的時間和金錢,或者會促使我們重新考慮自我形象,鑑察我們心裏的罪,並質疑我們內心的動機。假如我們能夠慷慨做出這些犧牲,這是否爲神通過我們的工作而祝福他人敞開一扇新的大門呢?

奴隸制(申命記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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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中一個令人不安的話題是奴隸制。在舊約聖經中,神允許奴隸制度存在的問題帶來很多的辯論。我們在這裏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然而,我們不應該將當時以色列的奴隸制等同於現代的奴隸制,包括在美國的奴隸制。美國的奴隸制涉及很多問題,包括從黑奴的家鄉西非綁架人作爲奴隸出售,然後永久地奴役他們的後裔。舊約聖經譴責這種做法(阿摩斯1:6),並且規定做這事的人可以判死刑(申24:7;出21:16)。以色列人不是因爲被綁架或出身不好,而是因爲債務或貧窮而成爲其他以色列人的奴隸(申15:12,NRSV腳註a)。成爲奴隸強於被餓死,也有人爲了償還債務或避免流浪街頭自己賣身爲奴。但沒有人會終身爲奴。“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申15:12)。在獲得自由時,以前的奴隸會收到他們工作所創造的財富的一部分。“你任男性的奴隸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要從你羊羣、禾場、酒榨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申15:13-14)。

現在世界上還有一些地方,人們會被(通常由父母)賣做抵債的質役——這是一種除了名字之外與奴隸等同的工作形式。還有一些人可能被誘騙進入很難或者無法逃脫的性買賣裏。一些地方的基督徒正在帶頭剷除這種惡習,但我們可以做得更多。如果更多的教會和基督徒個體把這作爲宣教和社會福音的一個優先任務的話,我們可以想象因此而產生的巨大變化。

在更發達的國家,絕望的工人不是賣身爲奴,而是去做能找到的任何工作。如果申命記甚至包含對奴隸的保護,難道我們不該保護這些工人嗎?申命記要求主人必須遵守合同條款和勞動法規,包括讓人重獲自由的日期,爲奴隸提供食物和住所以及工作條件等責任。主人必須合理地限制工作時間,包括每週休息一天(申5:14)。最重要的是,主人要像上帝看待奴隸一樣把他們當作與自己是平等的,時刻牢記所有神的子民都是被拯救的奴隸。“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將你救贖;因此,我今日吩咐你這件事” (申15:15)。

現代僱主可能採用類似於古代奴隸主虐待奴隸的方式虐待工人。工人是否僅僅因爲他們不是奴隸,就不受聖經上這些規則的保護呢?如果不是,那麼僱主有責任保證工人的待遇不次於奴隸。今天的弱勢工人可能被要求無償加班、把小費交給經理、在危險或有毒的條件下工作、行賄才能換班、被性騷擾或人格侮辱、被剝奪福利、或者忍受非法歧視及其他形式的虐待。即使是富裕的工人,也可能發現自己被不公平地剝奪了勞動成果的合理份額。

對於現代讀者來說,即使我們認識到古奴隸制與十六世紀到十九世紀的奴隸制並不相同,似乎很難接受聖經容許臨時奴隸制的存在。因此,我們要感謝神,因爲至少在法律條款上,畜奴在當今世界任何地方都是非法的。然而,我們不能視聖經的教導是過時的,相反我們應該遵從並提倡聖經的原則,保護經濟上處於不利地位的社會成員,並努力消除現代形式的非自願奴役。

賄賂和腐敗(申命記16: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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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和工人權益保護的有效性通常取決於執法和司法系統。摩西對法官和官長的命令在工作方面的應用尤爲重要。“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因爲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申16:19)。如果沒有公正的司法系統,以色列民不可能“存活並承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申16:20)。

跟古代以色列社會相比,現代職場和社會更容易受到賄賂、腐敗和偏見的影響。根據聯合國的報告,不發達國家經濟增長的最大障礙是由於缺乏公正的法治。[9] 在腐敗流行的地方,人們必須靠行賄纔可能謀生、旅行、或平安地生活。這項法規似乎承認:一般來說,索賄人比行賄人過錯更大。因爲這裏並沒有禁止行賄,而禁止接受賄賂。即便如此,基督徒努力減少腐敗——無論減少行賄還是受賄——都有助於神施行神聖的、“公義的審判”(申16:18)。(關於更深入的、律法在經濟上應用的探討,請參見上文民數記26-27; 36:1-12“土地所有權和產權” 的論述。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Issue Brief: Rule of Law and Development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2013), 3.

遵守判語(申命記1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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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設立了一個審判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制度。這個制度與現代法院結構驚人的相似。他命令百姓服從審判官的決定。“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申17:11)。

今天的職場由法律、法規和習俗管理,並且以程序、法院和上訴程序適當地解釋和適用上述規則。正如保羅所贊同的,我們需要遵守這些法律的架構(羅13:1)。在一些國家,法律和條例經常被那些當權者、受賄者、腐敗分子或暴力分子忽視。在其他國家,雖然企業和其他工作機構很少有意違反法律,但可能會通過妨害訴訟、給予政治好處或違反公眾利益的遊說來抵制法律。然而神卻呼召基督徒尊重、遵守、維護和加強法治。這並不是說,我們永遠都不能進行公民抗命行動。

有些法律是不公正的,如果不能改變,就必須被破除。但這些情況非常罕見,而且總會涉及犧牲個人以追求公眾利益的情況。相反,爲了個人利益而顛覆法律是不合理的。

公正使用政府權利 (申命記17: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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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百姓和各種機構不能違背合法權威一樣,當權者也不得非法使用權力。摩西專門討論了以色列立王的情況。

王不可爲自己加添馬匹... 也不可爲自己多立妃嬪... 也不可爲自己多積金銀。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爲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那裏,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申17:16-20)。

在這段經文中,我們看到對權力使用的兩個限制 -——當權者不能超越法律,而是必須服從和支持法律;當權者不能濫用權力中飽私囊。

今天,當權者可能試圖使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例如警察和法院工作人員可能爲自己和朋友“解決”交通罰單,或者高級公務員及企業僱員不服從其他僱員必須遵守的報銷規定。同樣,官員可能以權謀私(如接受賄賂、獲得土地和特許經營權,獲取特權信息、私人使用公共或私有財產等)。有時政策或法律會給予當權者特別津貼——這雖合法,卻並不能說完全沒有違反這個原則。摩西的命令不是要讓以色列王無節制的行爲得到法律授權,而是要完全避免這些行爲。若當權者不僅使用權力謀取私利,而且爲他們的親戚創造壟斷機會,藉此獲取大量土地和資產,甚至監禁、折磨或殺害反對者時,就會產生致命的危險。輕率濫權和極權壓迫之間並沒有本質的差別,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你擁有的權力越大,受到誘惑讓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可能性也越大。所以,摩西給出了預防的對策。君王終其一生,必須每日誦讀神的律法(或話語)。他不僅要誦讀,而且需要知道如何正確公平地解釋和應用。他必須建立遵守神話語的良好習慣,在自己的工作中踐行不怠,“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申17:19)。通過這樣的手段,君王可以學會敬畏耶和華,完成神交託給他的責任。他需要隨時提醒自己,在上還有更高的權柄。神並沒有賦予他特權讓他可以凌駕律法之上,而是要求他遵行神的律法,爲所有的人謀福利。

今天,這一原則仍舊適用於一切掌權之人,甚至適用於那些有權完成自己工作的人。爲了公平的使用權威,你需要一生中間每天不斷地複習聖經,在日常工作中時時踐行不怠。這意味着,職場中的基督徒應當明白聖經,熟悉到可以應用在工作中的程度;教會也需要訓練會眾在工作場合應用聖經的技巧。只有不斷地實踐,謹守神的話語不偏左右,我們才能剋制濫用權柄的衝動。這樣的領袖才能服務社區(申17:20),而不是以權謀私。

據此洞見,再結合我們早前所考察的主題可知,爲了向職場基督徒提供有益的幫助,牧師和神學家們需要對工作有足夠的瞭解。這就意味着,教會和訓練支持教會領袖的機構,需要爲牧師和職場人士之間有意義的對話創造機會,讓他們可以增進對彼此工作的理解。

爲公共利益使用田產(申命記23:1-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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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明確要求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僱用他人,以使整個社區受益。例如,土地所有者需要允許鄰舍用他們的土地來滿足緊急的需要。“你進了鄰舍站着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了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申23:24-25)。 這就是那條允許耶穌的門徒行路時從麥地裏掐取麥穗的律法(太12:1)。拾穗人需要負責爲自己收穫食物,而土地所有者則有責任爲他們提供這些食物。(關於這種做法的更多討論,參見上文利未記19:9-10 中的“拾穗”。)

同樣,債權人不得在放貸時附加威脅借款人的健康或生計的條款(申23:19-20;24:6,10-13)。在某些情況下,因爲鄰舍的需求極其緊迫,他們甚至需要承擔貸款給鄰舍的可能損失(申15:7-9)。更多詳情,請參閱出埃及記22:25-27 中的“貸款和抵押” 。

上帝要求我們向那些有需要的人開放我們的資源,同時還要我們善於管理他委託給我們的資源。一方面,我們的一切都屬於上帝,他命令我們爲了社會的利益使用這些東西(申15:7);另一方面,申命記並不視個人田地爲共有財產。外人不能想拿多少就拿多少。對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要求,是在私人所有制作爲主要生產手段的制度內確定的。私人和公共所有權之間的平衡以及各種經濟制度在當今社會的適用性是一個有待商榷的問題。在討論的框架裏,聖經可以提供基本原則和價值觀,但不能規定具體的法規。

經濟公義 (申命記24:14-15; 25:19; 27: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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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級和財富的差異可能會造成不公正的機會。然而,公義需要僱主公平地對待工人。在申命記24:14我們可以看到,“困苦窮乏的僱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無論是窮人還是外國人,都不可能在法庭上挑戰富有的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因此他們容易受到這樣的虐待。雅各書5:4也有類似的經文。僱主必須承擔對底層僱員的義務,將其視爲神聖的約束。

公義也包括公平地對待客戶。“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砝碼”(申25:13)。這些有問題的砝碼是在買賣穀物或其他商品稱重時使用的。對賣方而言,用小砝碼稱重肯定更划算。買方則是用大砝碼更划算。但是申命記要求,無論是買還是賣都用同樣的砝碼。防止欺詐不僅限於向客戶買賣東西,也適用於跟人進行的各種交易。

挪移鄰舍地界的,必受咒詛。(申27:17)

使瞎子走差路的,必受咒詛。(申27:18)

向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屈枉正直的,必受咒詛。(申27:19)

受賄賂害死無辜之人的,必受咒詛。(申27:25)

原則上,這些規則禁止了各種欺詐。打一個現代的比方,一個公司可能不顧道德約束而故意銷售有缺陷的產品。消費者可能會濫用商店退貨政策而退回已經使用過的商品。公司可能發佈違反公認會計原則的財務報表。工人可能在上班時間內從事個人業務或怠工。這些做法不僅不公正,而且違反了單單敬拜神的原則,“使你歸耶和華—你神爲聖潔的民”(申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