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出埃及記20:7)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第三條誡命明文禁止神的百姓“妄稱”神的名。這不只侷限於“耶和華(YHWH)”這個名字(出3:15),也包括“神”,“耶穌”,“基督”等等在內。但是什麼叫妄稱呢?當然,它包括詛咒,誹謗和褻瀆等不尊重神的做法。但是更重要的是,它還包括錯誤的把人的作爲歸在神身上。這個禁令防止我們宣稱自己的行爲和決定具有神的權威。遺憾的是,某些基督徒似乎相信在工作中跟從神主要是按照自己的理解爲神說話,而不是以尊敬的態度待人,爲他們的行爲負責任。“這是神的旨意……”或者“神因爲……而懲罰你”是一些非常危險的說法,一個人若脫離信仰的共同體而這樣說話,幾乎不可能是正確的說法(帖前5:20-21)。傳統的猶太人在說出英文翻譯的“神”的時候都會有所保留——他們只用雅威這個名字本身。按照上面的分析,這可能是一種基督徒常常缺少的智慧。如果我們談論“神”這個詞的時候更謹慎,也許我們在宣稱自己知道神旨意的時候可以更明智,特別是當我們告訴別人神的旨意如何時更該如此。

第三條誡命也提醒我們,尊重人的名字對神來說也很重要。好的牧羊人“按着名叫自己的羊”(約10:3),同時警告我們如果叫別人“魔利”,則“難免地獄的火”(太5:22)。記住這一點,我們就不應濫用別人的名或用不尊敬的綽號稱呼他們。當我們用他人的名字去詛咒、羞辱、壓迫、排擠和欺詐他們的時候,就是在濫用別人的名。當我們用別人的名去鼓勵、感謝、促進團結和歡迎別人的時候,就是在善用別人的名。尤其當一個人經常被當做無名的、不可見的或不重要的人物時,僅僅瞭解和說出他/她的名字就是一種祝福。你知道那些幫你倒垃圾的人、接你客服電話的人或爲你開巴士的人的名字嗎?即便這些名與神的名無關,它們確實和那些按神的形象造的人的名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