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 (申命記5:6-21)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十誡對工作神學有很大的貢獻。十誡描述了以色列民與上帝之約的基本要求,是管理國家和人民工作的核心原則。 摩西的勸誡從這本書最難忘的宣告開始:“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 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儘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 神”(申6:4-5)。正如耶穌在幾個世紀後指出的,這是整個聖經中最大的誡命。接下來耶穌又引用了利未記19:18說:“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太22:37-40)。雖然申命記沒有明確提出“第二”大誡命,但我們將看到,十誡確實指出我們需要愛上帝和我們鄰居。

除了第四誡(守安息日),第五誡(孝敬父母)和第十誡(貪戀)中的一些措辭的差異和一些語法上的差異外,這段經文與出埃及記20:1-17基本相同。有趣的是,這些誡命的變化特別與工作有關。我們將在這裏重複《出埃及記和工作》的釋經,並補充探討出埃及記和申命記給出的十誡之差異。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出埃及記20:3; 申命記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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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誡命提醒我們,摩西五經中的一切都源自我們對神的愛:這愛是我們對神的愛之迴應。這種愛,由上帝將以色列民“從埃及爲奴之家領出來” (申5:6)而得到證明。我們的生活中不應當存在比愛上帝和被上帝所愛更重要的事情。如果真的關注某事比我們對上帝的愛更多,與其說我們違背了上帝的命令,不如說我們沒有真正與上帝建立關係。其他的關注——無論是金錢、權利、安全感、性愛或任何其他的東西——已經變成了我們的神。這虛假的神會有自己的誡命,它們會跟神的誡命相抵觸。我們若遵守這假神的誡命,就不可避免要違反摩西五經的教導。顯然,只有那些開始敬拜耶和華、除此以外沒有別神的人,才能遵守十誡。

在工作領域,這意味着我們不能讓工作或它的要求和成果取代神成爲我們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正如大衛吉爾(David Gill)所說的,“不要允許任何人或任何事物威脅上帝在你生命中的中心位置。”[3]

許多人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賺錢,因此與工作相關的、可能違反第一誡命的最常見危險是對金錢過分的渴望。耶穌曾明確警告我們注意這個危險:“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太6:24)。但是,幾乎與工作有關的任何事情都可能在我們的慾望中扭曲,以至於讓它干擾了我們對上帝的愛。有多少以愛神的名義成就之事——比如政治權力、財政的持續、對工作的委身、超越同儕的地位或者卓越的績效,最後從手段變成了目標,讓無數的職業生涯陷入悲慘的結果?當一個人認爲因工作而得到認可比在工作中的品格更重要時,難道不是讓自己的名聲取代上帝的愛,變成人的終極目標的先兆嗎?

David W. Gill, Doing Right: Practicing Ethical Principles (Downer's Grove, IL: IVP Books, 2004), 83. Gill’s book contains an extended exegesi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不可爲自己雕刻偶像” (出埃及記20:4; 申命記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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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誡命提出了偶像崇拜的問題。偶像是我們自己創造的神,那些我們以爲可以滿足我們需要的神。在古代,偶像崇拜往往採取崇拜物體的形式。但偶像崇拜的真正問題與信任和宗教熱情有關。我們到底會把自己的福祉和成功的希望寄託何處?任何不能實現我們盼望的事物——即上帝之外的任何事物,無論是否有形,都是偶像。 士師記 17-21章令人印象深刻地地講述了一個家庭爲了操縱上帝而製造偶像的故事,也記載了隨之帶來的個人的、社會的以及經濟上的災難性後果。

在工作的世界裏,人們常常把金錢、名望和權力當作潛在的偶像,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本質上,它們並非偶像;爲要完成我們上帝賦予我們的、在世上擔當的創造和救贖的工作,這些東西可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如果我們以爲擁有它們,我們的安全和繁榮就有了保障,我們就開始陷入偶像崇拜了。偶像崇拜開始於我們把信任和希望放在這些事上,而不是放在上帝身上。幾乎所有可以獲得成功的元素,包括準備、辛勤工作、創造力、風險、財富和其他資源,甚至是運氣,都可能成爲偶像。我們能夠意識到我們什麼時候開始崇拜這些東西嗎?藉着神的恩典,我們可以克服敬拜它們、離棄上帝的誘惑。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 (出埃及記20:7; 申命記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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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誡命字面上禁止上帝的子民“妄稱”上帝的名。這不必侷限於“耶和華”幾個字(申5:11),也包括了“上帝”,“耶穌”,“基督” 等等在內。但是什麼是妄稱呢?當然,它包括詛咒、誹謗和褻瀆等不敬的用法。但更重要的是,它包括將人類的作爲錯誤地歸因於上帝。這一誡命禁止我們以上帝權威的名義自行其是或擅自決定。遺憾的是,一些基督徒似乎相信:在工作中,跟隨上帝主要是在他們個人的理解的基礎上替上帝代言,而不是在工作中敬重他人並且爲自己的行動負責。“這是神的旨意……”或“上帝因此懲罰你……”,這樣的話語很危險,在沒有信仰羣體印證的情況下由個人說這些話幾乎是永遠無效的(帖前5:20-21)。基於這種原因,或許傳統的猶太人具有基督徒經常缺乏的智慧。他們不願意說上帝的名字,即便是翻譯爲英文的“上帝”也不願說 ,更不要說耶和華的名字了。如果我們可以更加謹慎,不隨意使用上帝一詞,也許我們在聲稱自己知道神的旨意,特別是將神的旨意應用在其他人身上的時候會更加明智。

第三條誡命也提醒我們,尊重人的姓名對上帝來講很重要。好牧人耶穌“按着名叫自己的羊” (約翰福音10:3),同時他又警戒我們如果你罵人是“摩利”,那麼“你難免地獄的火”(太5:22)。牢記這一點:我們不應錯誤地使用別人的名字,或者用不尊重的綽號稱呼他們。當我們使用人們的名字詛咒、羞辱、壓迫、排斥和欺騙時,我們就錯誤地使用他們的名字了。當我們用人們的名字來鼓勵、感謝、創造團結和歡迎的氣氛時,我們纔是正確使用了人們的名字。僅僅是學習和說出某人的名字就是一種祝福。如果他或她經常被視爲無名小卒,被無視或被認爲無關緊要的人物,叫出他們的名字就更是如此了。你知道清空你的垃圾桶,回答你的客戶服務電話或駕駛你的公共汽車的人的名字嗎?人們的名字不是耶和華神的名字,卻是照着他的形象被造者的名字。

“當記念安息日,守爲聖日” (出埃及記20:8-11; 申命記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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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的問題不僅在申命記,出埃及記和舊約當中,而且在基督教神學和實踐都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從新約時代開始,守安息日的第四條誡命對外邦信徒的確切適用性就一直存在爭議(羅14:5-6)。然而,安息日的基本原則能夠直接適用於工作的問題。

安息日和我們做的工作 (申命記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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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誡命的第一部分要求在七日中有一日停止做工。一方面,這是對以色列人民無與倫比的恩賜。古代沒有其他民族有特權在七天中休息一天。另一方面,這需要對上帝的供應有超凡的信心。六天的工作必須足以種植莊稼、收割莊稼、擡水搗衣,並從被造物中獲得生計。當以色列每週休息一天時,周圍的國家繼續鑄劍,給箭裝翎並訓練士兵。以色列不得不相信上帝,相信每週一天的休息不會導致經濟和軍事上的災難。

現今我們面對同樣的、信靠上帝供應的問題。如果我們聽從上帝的誡命而遵守神自己的工作和休息的循環,我們能否在現代經濟中與人競爭呢?我們一定需要工作七天來完成工作(或兩三個工作)、清掃房子、準備飯菜、修剪草坪、洗車、支付帳單、完成家庭作業,並且購買衣服嗎? 還是我們相信,即使每週休息一天,上帝也可以供應我們的需要?我們是否可以花時間崇拜上帝,禱告,並與他人聚在一起學習和彼此鼓勵?如果我們這樣做,我們的總體生產力會增加還是減少?第四條誡命沒有說明,上帝將會讓我們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它只是告訴我們每七天休息一天。

基督徒已經把安息日轉變成主日(星期日,基督復活的日子)。但安息日的本質並不是在一個星期中選擇那一天合適的問題(羅14:5-6)。安息日問題背後的矛盾其實是工作和休息的問題。工作和休息都包括在第四條誡命中。“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申5:13)。六天的工作與一天的休息一樣,都是這條誡命的一部分。雖然許多基督徒有面臨讓工作侵佔休息時間的危險,但是另一些基督徒或許有與之相反的危險。他們可能推卸工作並試圖過休閒和懶散的生活。這比忽略安息日更糟糕,因爲“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我們真正需要的是安排好工作以及休息的時間和地點,讓我們自己、我們的家人、我們的工人和顧客都得益處。這不一定意味着享有星期日(或星期六)不間斷的二十四小時的休息。工作和休息的時間分配可以會由於臨時的需要或生活不同階段的變化而改變。

如果過度勞動是我們的主要危險,那麼我們需要找到一種方式來遵守第四條誡命,而不是在屬靈的(星期日崇拜)和屬世的(星期一到星期六工作)時間之間建立一個新的、虛假的律法主義競爭條件。如果逃避工作是我們的危險,那麼我們需要學習如何在服務神和我們的鄰舍中尋求喜樂和意義(弗4:28)。

安息日和別人爲我們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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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的兩個版本之間的少數差異,主要體現在申命記第四條誡命上的不同。首先,在安息日不被強迫工作的對象擴展到“你的牛或驢,或你的任何牲畜”(申5:14a)。其次,上帝給出了爲什麼你不能強迫奴隸在安息日工作的原因:“使你的僕婢可以和你一樣安息。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申5:14b-15a)。這條誡命最後的提醒是,在其他國家的軍事和經濟競爭中,安穩休息的能力是上帝的恩賜,因爲他用“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保護着以色列民(申5:15b)。

這條誡命的兩個文本有一個的重要區別,就是它們分別建立在創造和救贖上。在出埃及記中,安息日的根據是六天的創造之後有一天的休息(創1:3-2:3)。申命記則增加了上帝救贖的元素。“耶和華—你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來的膀臂將你從那裏領出來。因此,耶和華—你的神吩咐你守安息日”(申5:15)。把兩者結合在一起,我們可以看到,守安息日的雙重基礎是神造我們的方式和救贖我們的方式。

申命記的補充,強調了神對那些在他人的權柄之下工作的人的關心。不僅是你必須休息,那些爲你工作的人(奴隸,其他以色列人,甚至動物)都必須得到安息。當你“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時,它提醒你不要把自己的休息當作一種特權,而是像耶和華賜你安息一樣使他別人也能夠休息。他們遵循哪種宗教或選擇在安息日做什麼事情並不重要。他們是工人,上帝指示我們爲工作的人提供休息。我們可能習慣於考慮守安息日,以使我們自己得以休息。但我們考慮過讓那些爲我們服務的人休息呢?許多人爲了使他人生活更方便而長時間的工作,甚至損害了他們自己的人際關係,睡眠節奏和社交機會。

那些阻止人們長時間工作的所謂“清教徒法規(blue laws)”——無論你理解爲保護工人的健康還是限制工人的工作機會,都已經從大多數發達國家消失了。毫無疑問,這爲工人和他們服務的人們帶來了許多新的機會。但這是我們應該參加的嗎?當我們深夜在商店裏購物,在星期天早上打高爾夫,或觀看過了午夜的體育賽事時,我們是否考慮到,這些活動可能會影響到當時工作的人呢?也許我們的活動有助於增加一個本來不存在的工作機會。另一方面,也許我們只是讓一個本有更爲方便的工作時間之人,不得不在一個痛苦的時間工作。

衆所周知,快餐連鎖店 Chick-fil-A 在星期日不開門。人們通常認爲,這是其創始人Truett Cathy對第四條誡命的特殊解釋。但根據公司的網站,“他的決定是屬靈的,但也實際可行。他相信,所有特許經營Chick-fil-A的運營商和餐廳的員工都應該有機會休息,花時間與家人和朋友在一起。如果他們願意的話,可以去敬拜神。”當然,從關心爲你工作的人角度來解讀第四條誡命可算是一種特殊的解釋,但絕不是宗派主義或者律法主義的解釋。這個問題很複雜,沒有一個標準的答案。但作爲消費者和(在某些情況下)僱主,我們確實擁有某些選擇,可能對他人休息和工作的時間和條件造成影響。

“當孝敬父母”(出埃及記20:12; 申命記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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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誡命指出,我們必須尊重人類中最基本的權威,即父母對兒童的權威。換句話說,養育孩子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它應當得到並且必須得到最大的尊重。有許多方式來尊敬——或羞辱——你的父母。在耶穌的時代,法利賽人希望把這條誡命的應用限制在稱讚父母上。但耶穌指出,遵守這條誡命要求爲贍養你的父母而工作(可7:9-13)。我們通過爲人們工作來尊敬他們。

對許多人來說,與父母的良好關係是生活的樂趣之一。當爲他們服務成爲一種喜悅時,遵守這條誡命很容易。但是,當我們覺得爲父母工作是一件麻煩事情時,我們能否遵守這條誡命就要經受考驗了。我們可能曾經被他們虐待或無視過。他們可能想控制和事事幹預我們的生活。在他們身邊可能會降低我們的自我意識,削弱我們對配偶的承諾(包括我們在第三條誡命下的責任),甚至損害我們與上帝的關係。即使我們與父母有良好的關係,到了某個階段,僅僅是因爲照顧他們所需要的時間和工作量,就會讓他們成爲一個重大的負擔。如果老齡化或癡呆症開始奪去他們的記憶力、能力和善良的本性,照顧他們可能會成爲一個深深的傷痛。

但是隨着第五條誡命有一個應許:“使你得福,並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申5:16)。通過學習適當孝敬父母,我們的孩子們可以學習在各種人際關係中——包括未來的工作環境中——對人保持合宜的尊重。遵守這一誡命使我們能夠長壽並過好的生活,因爲培養人際關係中恰當的尊重和順服權柄,對個人成功和社會秩序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因爲這個命令可以給父母帶來益處,所以它在本質上也是在工作場所中的命令。我們工作的地點可能是我們上班賺錢來支持父母的地方,或者可能在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幫助他們的地方。上述兩種情況都是工作。當我們接受一份允許我們住在父母附近的工作,或者給他們匯款,或使用他們所培養的價值觀和恩賜,或完成他們教給我們生活中重要的事情時,我們都是在尊重他們。當我們放棄我們的事業發展機會以便與他們在一起,爲他們清潔和烹飪,爲他們洗澡和擁抱他們,帶他們去喜歡的地方旅遊,或減少他們的恐懼時,我們也是在尊重他們。

因此,父母的責任是讓我們可以信任、尊重和順服他們。養育兒童是一種工作。沒有任何工作比這個需要更高標準的可信度、同情心、公義和公平。正如使徒保羅所說的,“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着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弗6:4)。 若不是靠着上帝的恩典,任何人都沒有充足的信心做好父母;這一點再次表明,敬拜上帝並順從他的旨意是申命記的基礎。

在我們的工作場所,我們可以幫助別人完成第五條誡命,也可以自己遵守它。我們應當紀念員工、客戶、同事、老闆、供應商和其他人也有家庭,然後調整我們的期望,以支持他們對家人的尊重。當別人分享或抱怨他們與父母間的掙扎時,我們可以同情地聆聽,以實際行動支持他們(比如說,挑換工作時間以便他們可以與他們的父母相聚),或者提供一些合神心意的的觀點供他們參考。例如,如果一位以事業爲重的同事分享了他家庭的危機,我們就有機會爲他的家庭禱告,並建議這位同事考慮重新平衡事業和家庭的時間。

“不可殺人” (出埃及記20:13; 申命記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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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的是,第六條誡命在現代工作場所中有太實際的應用。有10%的與工作相關的死亡(在美國)是謀殺。[4] 然而,告誡這篇文章讀者“ '不可謀殺在工作中的人”,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上述的數據。

但謀殺不是工作場所唯一的暴力,只是其中最極端的方式而已。當我們想起耶穌說,甚至動怒也是違反第六條誡命的時候,就會有更實際的應用(太5:21-22)。正如保羅指出的,我們可能無法剋制生氣的情緒,但我們可以學習如何處理我們的憤怒。“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弗4:26)。第六條誡命對於工作最重要的影響可能是,“如果你在工作中生氣,那你需要尋求幫助以處理憤怒。”許多僱主、教會、州和地方政府以及一些非營利組織,提供有關憤怒管理的課程和諮詢。好好利用這些資源,可能是遵守第六條誡命的一種有效方式。

謀殺是故意殺害一個人,但源自第六條誡命的判例法表明,我們也有義務防止意外死亡。一個特別生動的案例是當牛(役用動物)觸死人時(出21:28-29)。如果這個事是可預見的,那麼牛主將被視爲兇手。換句話說,業主/管理者有責任提供合理保障,以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這一原則在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均有體現,並且工作場所的安全是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及機構政策實踐的重要主題。然而,各種職場仍然可能要求或允許工人在不必要的危險條件下工作。第六條誡命提醒任何有權力設定工作條件、監督工人或示範工作場所行爲等領域的基督徒:安全的工作條件是他們在工作世界中的最大責任。

"Fact Sheet: Workplace Shootings 2010,"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Labor,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http://www.bls.gov/iif/oshwc/cfoi/osar0014.htm.

“不可姦淫” (出埃及記20:14; 申命記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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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是最易出現通姦的環境之一,其原因不是因爲通姦行爲本身常發生在工作場所裏,而是因爲工作環境和同事關係可能導致它的發生。於是,這條誡命在工作場合中有着字面意義上的應用。不管是在工作時,工作場所中或因工作的緣故,已婚的人都不應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賣淫和色情行業中的某些職業,幾乎總是違反這一誡命,因爲他們總是要和已婚人士發生的婚外性關係。但任何侵蝕婚約的工作,都違反了第七條誡命。違反這一誡命的方式有很多種。醫院,企業,學術機構和教會等地方的某些工作,可能鼓勵同事之間建立強烈的情感紐帶,卻沒有足夠的支持讓員工保持對配偶的委身。某些工作條件可能會讓人保持長時間密切的身體接觸,或者缺少激勵機制讓員工在工作之外保持必要距離;這樣的情況可能發生在長時間的外勤任務中。在工作中,人們可能遭受性騷擾和壓力,或者被迫與他們的上司發生性關係。工作可能讓人自我膨脹或讓人成爲偶像,比如有些名人、運動明星、商業巨頭、高級政府官員和超級富豪就可能變成這樣。工作可能需要人花費大量的時間在家庭之外的事情上;這些身體上、精神上或情感上的消耗可能破壞配偶之間的紐帶。所有這些都可能造成危險,但基督徒可以更好地辨別、避免、改善或抵制這些危險。

“不可偷盜” (出埃及記20:15; 申命記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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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誡命是另一個以工作爲主的誡命。偷盜是對正當工作的侵犯,因爲它剝奪了受害者的勞動成果。偷盜也違反了每週工作六天的誡命,因爲在大多數情況下,竊取是逃避誠實勞動的一個捷徑:這再次表明了十誡之間的相互關聯。所以我們應當謹記上帝的話,不要偷竊我們的僱主或者同事的成果。

“偷盜”一詞暗示了財產和財產權的存在。人們只有三種方式來獲取物資:自己生產,通過與他人(貿易或禮物)自願交換商品和服務,或者剝奪他人財產。偷盜是拿了屬於他人的東西然後跑掉,因此是最明顯的剝奪方式。剝奪他人的財產也發生在更大,更復雜的規模上,比如一家公司欺騙客戶,或政府對其公民徵收毀滅性的高額。這類的機構缺乏對財產權的尊重。本文並不是要探索公平與壟斷商業的構成,或者討論合法或過度稅收的利弊。但第八條誡命告訴我們,當個人、犯罪團伙、企業或政府侵犯財產權而不受懲罰時,任何社會都不可能繁榮。

這就意味着,除了直接搶奪某人,在實踐中還有許多其他的盜竊形式。任何時候,如果我們在未經合法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獲得了某件有價值的物品,我們就在偷盜。挪用資源或資金供個人使用也是偷竊。用欺騙的方法做銷售,獲得市場份額或擅自提高價格也是偷竊,因爲欺騙的意思是買家所知的情報與實際的情況不符。(有關這一主題的更多信息,請在www.theologyofwork.org 參閱《真實與欺騙》(Truth and Deception)中“創造/誇大”(Puffery/Exaggeration)的部分(譯者註:只有英文))。同樣,利用人們的恐懼、脆弱、無能爲力或絕望而占人的便宜也是偷竊的一種形式,因爲他們的同意並非真正出於自願。違反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爲也是偷盜,因爲它剝奪了所有者根據民法的條款可從創新中獲利的權利。

尊重他人的財產和權利意味著我們不剝奪他們所有的,也不干預他們的事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只照顧好自己的得失就行了。申命記22:1這樣說,“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僅僅說“這不關我的事”不能成為我們漠不關心的藉口。

遺憾的是,許多工作似乎會利用他人的無知或沒有其他選擇來強制逼人進行他們本不會同意的交易。公司、政府、個人、工會和其他參與方都可能可以利用他們的權力強迫他人接受不公平的工資、價格、合同條款、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或其他的不公正待遇。雖然我們可能沒有搶劫銀行、偷竊雇主或從商店裡盜竊,但我們很可能會參與不公平或不道德的行為,從而剝奪了他人應有的權利。拒絕參與這些行為可能很難,甚至會損害我們的事業前途。但無論如何,我們的上帝要求我們這樣去做。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出埃及記20:16; 申命記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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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誡命尊重個人擁有誠實聲譽的權利。[5] 它在法律訴訟中有直接的應用,因爲人們如何描述事實,能決定別人的生死。司法裁決和其他法律程序具有很大的權力。操縱這些程序會削弱社會的倫理結構,因此構成嚴重的罪行。Walter Brueggemann說,這條誡命承認“一個社區必須存在一個場所,擁有對社會現實的可靠描述和報道,並得到公眾的信任,否則社區生活是不可能的。”[6]

雖然採用了法律語言,但第九條誡命也適用於生活方方面面的一系列處境。任何時候,我們都不應該用話語和行爲來歪曲他人。對此,Brueggemann再一次給出了真知灼見:

政治家在相互攻訐的競選中伺機摧毀對方;熱衷小道消息的專欄作家言語中充滿了誹謗中傷;甚至在基督徒的客廳中,杯觥交錯時卻讓別人的名譽污毀。這些事實上的法庭並沒有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就開始了審判。有人被控告;誹謗被准許;詆譭,僞證和誹謗的言論未經抗議就被說出來。控方不提供證據,辯方也沒有機會辯護。有人被誹謗或指控,而當事人卻不能在場爲自己辯護;作爲基督徒,我們必須拒絕參與或容忍任何此類對話。任何方式傳播小道消息都是錯誤的,即使僞裝成禱告事項或牧養關懷也不行。除了僅僅不參與之外,基督徒有責任去制止謠言和勸阻那些沿途散播的人。[7]

這樣我們可以進一步知道,工作場合的閒言碎語是嚴重的犯罪。某些流言是與工作無關的隱私,提及這些已經足夠邪惡。但是一個員工玷污同事的聲譽呢?當被討論的人不能在場爲自己說話時,我們真的能夠得到真相嗎?績效考評又如何呢?有什麼樣的保障機制可以確保績效報告的公平精確呢?在更大範圍內,市場營銷和廣告業的運作空間是組織和個人交錯的公共領域。爲了最好地展示自家產品和服務,我們在什麼程度上可以無偏見地指出競爭產品的缺陷和弱點?“你的鄰居”的權利中是否可能包括其他公司的權利?經濟的全球化表明,這條誡命可能有着非常廣泛的應用。

這條誡命特別禁止說另一個人的假話,但它帶來了一個問題:是否在所有情況下,我們都必須說真話呢?發表虛假或誤導性財務報表是否違反第九條誡命?即使沒有虛假地貶低競爭對手,誇張的廣告聲明又該如何對待呢?管理層在即將裁員時,以虛假的保證誤導僱員呢?在這個猜想常常被當作事實的世界裏,巧言善辯並不一定與真正的事實有太大的關係。但是第九條誡命的源自於神的事實,提醒我們神不能被愚弄。同時,我們也認識到,人們有時會欺騙別人,有時說謊是一種可以接受的行爲,甚至有時聖經會讚揚說謊的人。關於真相與謊言的完整神學討論,部分源自第九條誡命,但並不僅限於這一條誡命。(關於此話題更全面的討論, 請參見www.theologyofwork.org中《真相與欺騙》(Truth and Deception一文(譯者註:只有英文),關於禁止“對你的鄰居做假證”的命令是否包括一切形式的“說謊和欺騙”。)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1.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848.

Walter Brueggemann, “The Book of Exodus,” in vol. 1 The New Interpreter’s Bible: Genesis to Leviticu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4), 432.

“不可貪戀...並他一切所有的” (出埃及記20:17; 申命記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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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誡命禁止人貪戀“鄰舍一切所有的” (申5:21)。注意到我們鄰居擁有一些物品,甚至希望我們自己可以合法地獲得那些物品,這一點並沒有錯。貪戀是當有人看到另一個人的成功、成就或天賦時,就討厭它,或想要得到它,或者希望那個成功的人受到懲罰的想法。它不是希望獲得什麼東西,而是想要傷害另一個人;而後者纔是神所禁止的。

我們可以從別人的成功中獲得靈感,或者我們可以貪戀。前一種態度激發了勤奮和精明。第二種態度則帶來懶惰,爲失敗找藉口,並引發掠奪他人財物的行爲。如果我們認爲生活是一個零和遊戲,當別人做得好時,我們就會受到某種損害,那麼我們永遠不會獲得成功。如果我們不知努力,卻幻想擁有他人的成就,我們永遠不會成就大事。再次重申,這條誡命的終極基礎是單單敬拜神的命令。如果上帝是我們崇拜的焦點,對他的渴望就取代了所有不聖潔的、貪戀任何東西的慾望,包括貪戀鄰居財物的慾望。正如使徒保羅所指出的,“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腓4:11)。

在出埃及記所列、不可貪戀鄰舍財務的清單上,申命記加上了“田地”一詞。正如申命記對十誡的其他補充一樣,這一點讓我們注意到工作的場所。田地是工作的場所,而貪戀田地則是貪圖另一個人擁有的生產資源。

忌妒和貪婪可能出現在生活中任何方面。因爲地位、薪水和權力是我們在工作中與人打交道時花費大量時間處理的日常事務,因此這些情況也會出現在工作中。在工作中,我們完全應當渴望取得成就、進步或獎勵。但嫉妒不在其中。爲了不嫉妒別人而拼命工作,追求更高的社會地位也不是辦法。

我們特別要注意,在工作我們有時會面臨誘惑,以貶損別人的成就爲代價,來錯誤的誇大我們的成就。解救的方法很簡單,雖然有些時候很難做到:承認他人的成就,並且總是給予他們所配得的所有稱讚。如果我們能學會爲別人的成功欣喜——或至少給予認可,我們就能在工作中斬斷忌妒和貪心的血脈。如果我們能學會讓我們的成功與別人的成功齊頭並進的工作方式,貪心就會被合作代替,忌妒會被團結所代替,這樣甚至會更好一些。

明尼蘇達州亨內平市Wooddale教會的前牧師Leith Anderson說,“作爲主任牧師,我的口袋裏好像有無窮多的硬幣。每當我因着一個好建議而稱讚一位工作人員,讚賞一位義工的工作,或感謝某人時,這就像我把一個硬幣從我的口袋裏存進他們的口袋裏。 把錢從我的口袋裏存到下屬的口袋以建立他人對他們工作的賞識,這是我作爲領袖的工作。”[8]

Reported by William Messenger from a conversation with Leith Anderson on October 20, 2004, in Charlotte, 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