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可信賴的工人會忠誠於他或她的信託責任(箴言)

聖經註釋 / 工作神學項目出品

信賴的第一個要求,就是我們的工作要給信任我們的人帶來益處。英勇的婦人不僅爲她自己工作,也使身邊的人受益。她的工作不僅使她的顧客受益(箴31:14),還有她的社區(箴31:20),她的家屬(箴31:12,28)和她的同工(箴31:15)。在古代近東地區的經濟中,這些領域的責任都可以歸結到一種經濟主體——即“家務”中。就像現在社會的大多數人一樣,當時大多數人都在他們居住的地方工作。一些家庭成員在家裏做飯,清潔,照顧他人,或者做紡織,冶金,木工和石頭活。另一些人在房子外面做農活,牧羊或苦工等。“家務”指的是一整套複雜的生產活動,大家庭、僱工、或者住在那裏的奴隸都參與進來。作爲家務事的管理者,英勇的婦人就像現在的企業家或高級主管。當她“觀察家務”(箴31:27),她在爲所有那些依靠她的事業的人盡她的信託責任。

這當然不是說我們不能爲自己的益處工作。英勇的婦人對她的家庭的盡責是相互的,他們也會對她盡責。她理應獲得一部分的家庭利潤來供她自己使用。這段經文,讓她的孩子和丈夫以及整個社區的人去尊敬和讚美她。“她的兒女起來稱他有福。她的丈夫也稱讚他……願她享受操作所得的。願她的工作,在城門口榮耀她。”(箴31:28、31)

我們的信託責任,禁止我們爲了自己的慾望而傷害我們的僱工。我們可以與他們爭辯,反對他們對待我們的方式,但是我們不能傷害他們。例如,我們不能通過指控他們偷竊(箴29:24),或者摧殘他們(箴18:9),或誹謗他們(箴10:18)來發泄我們的不滿。有些應用是很明顯的。我們不能爲我們沒有工作的時間向僱主要價。我們不能毀壞我們僱主的財產,或對他們做不實指控。對這一原則的思考可以讓我們得到更深的含義和問題。因爲不幫助公司內的對手而給組織的積極性或和諧氛圍帶來破壞,這樣的行爲是合理的嗎?爲了獲得自己的利益——旅行,禮品或者免費商品等,而不惜犧牲僱主的最大利益,操縱大家去選擇特定的供應商,這樣的行爲是合理的嗎?僱員和僱主之間的相互責任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同樣的責任也適用於有信託責任的組織之間。公司與顧客討價還價來獲得更高的價格是合理的。但是通過祕密地剝削顧客而獲利的行爲是不合理的。就像很多投資銀行以前所做的那樣,他們指示他們的銷售代理去給顧客推銷他們的房產抵押貸款債券(CMOs)作爲可靠的投資,但是同時他們將債券賣空,等待它們降價。[11]

對神的敬畏是信託責任的試金石。“不要自以爲有智慧。要敬畏耶和華,遠離惡事。”(箴3:7)所有人都傾向於損人利己。這是人墮落後的結果。但是,箴言告訴我們敬畏神——牢記他對我們的好,他對所有事情的護理,和他在我們傷害別人時的公義——能夠幫助我們對他人盡責。

對於這段文字的應用,點擊這裏,參考《德州銘牌學習指南中的“找一個銀行家,哪怕在你不需要時”;點擊這裏,參考《國家供給學習指南 中的“增加你的留存利潤”。(譯者註:這些材料都只有英文)

“Wall Street and the Financial Crisis: Majority and Minority Staff Report”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Senate, Permanent Subcommittee on Investigations). Accessible on the Web at http://hsgac.senate.gov/public/_file...isisReport.pdf